评分5.0

丹道至尊

导演:张青峰

年代:2018 

地区:西安 

类型:悬疑 法国 强者 法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5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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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倒卖门票、炒作票价等问题,《实施方案》提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要重点巡查各类票务平台演出售票情况,确认是否存在面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核对购票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确保门票流向清晰合法;发现涉嫌捂票、囤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倒卖演出门票等相关信息的,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收集网上网下倒卖炒作票证信息,及时发现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的线索,依法打击网上网下倒票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流量造假、造谣传谣、侵犯隐私,以及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网上网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文广旅部门加强对大型营业性演出举办方、场地方工作票证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证流入市场非法买卖。

针对可能存在的假唱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明确,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加强对大型营业性演出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备符合演出现场监管需求的执法取证专业设备,对演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提取演出原始音频数据备查。

针对大型演出的安全问题,《实施方案》提到,公安部门应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强化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保措施,配备安检设备,严格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足安保人员心术中的十三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演出场所周边道路交通管理心术中的十三姨,强化交通组织管控;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演出场馆消防安全的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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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联系不到丈夫,10月13日,席美连和女儿本想一起去工业园找人。席美连回忆,她之前只去过一次丈夫打工的地方,不太记得路,就决定先报警。到了属地派出所,刚报完警,她就接到乌拉特前旗看守所打来的电话,看守所工作人员告诉她,卫明栓被关押在看守所,“好像是因犯敲诈勒索罪”。席美连很意外:“他不是已经坐完(监狱)了吗?”看守所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只是说他们是根据法院出具的手续关押的。看守所工作人员还告诉席美连,卫明栓让他捎句话,自己的手机里有点钱,现在手机放在乌拉特前旗法院法官尚红霞处。

据了解,公诉机关认为,2010年4月,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房地产公司”)以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征收了卫明栓及母亲、两位兄长位于乌拉特前旗西山咀镇西圪梁的一块2286.04平方米的土地,卫明栓代表家人与融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保证书》,并取得了补偿款。2014年2月,卫明栓在明知不存在补偿差价一事的情况下,以自己及母亲、两位兄长的名义向乌拉特前旗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融信房地产公司履行承诺,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补偿2286.04 平方米的土地差价685812元。

在诉讼过程中,卫明栓在明知承诺书可能为虚假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了由融信房地产公司股东郝军(另案处理)给予的未经融信房地产公司授权且同意的加盖有融信房地产公司印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征收西圪梁卫明栓全家土地2286.04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如今后一年半内土地涨价,我公司再给卫明栓补差价。”

2014年7月,乌拉特前旗法院驳回卫明栓等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审裁定作出后,卫明栓等人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院。巴彦淖尔市中院受理后,由法官陈志杰担任审判长,李秀娥、郝勇(另案处理)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卫明栓准备了15万元,与他的朋友李付军(另案处理)一同到五原县将这15万元送给了郝勇,郝勇又将其中的2万元送给了陈志杰、3万元送给了李秀娥,几日后李秀娥将3万元退还给郝勇。经巴彦淖尔市中院承办人对卫明栓上诉案件进行调解后心术中的十三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融信房地产公司向卫明栓支付补偿款457298元,后卫明栓撤诉。

在卫明栓与李付军向法官郝勇行贿过程中,卫明栓暗自用录音笔将行贿过程录音,后将录音笔交给郝军准备用于要回行贿款。在卫明栓获得融信房地产公司支付的457298元后,由郝军出面找到李付军,让其听了录音笔内容,威胁如不要回行贿款就举报李付军。随后李付军向郝勇打电话告知被威胁一事,几日后李付军将郝勇退还的15万元转到卫明栓的账户上。

2019年7月,卫明栓在明知其父母已将其与父母及兄长共同所有的位于原西山咀镇政府西墙外的土地卖予他人,并且融信房地产公司已进行征收并补偿的前提下,还以其兄卫金栓的名义书写民事起诉状,以融信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666700元。乌拉特前旗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裁定:驳回卫金栓的起诉。

据多位知情人士介绍,在拿到判决书后,卫明栓本人即已知晓出现了错误。据他本人在释放后讲,在包头监狱服刑期间,他曾把判决书交由狱方保管,等释放前再拿到判决书时,他发现注明了服刑起止日的判决书最后一页不见了。卫明栓出狱后,曾就此事咨询一位曾和他同期关押在看守所的前律师,在该前律师的建议下,卫明栓后来到乌拉特前旗法院档案室又调得了完整的判决书。采访期间,《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多次致电包头监狱监狱长,其均未接听。

因判决书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提前出狱并又被重新羁押一事,十分罕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孙建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官作为判决书的制作者,一方面应以严谨、认真作为工作准则,但另一方面,法官不是神,不能苛求不出现工作失误。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的失误,主要表现在笔误和错误两种情形。其中,笔误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补正,但错误就只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正。

孙建章介绍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笔误的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如果严格按照此条规定,只有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更正,而卫明栓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身份信息有误这种情形。

孙建章认为,此前,卫明栓已经出狱并发放了释放证明。从法律上看,卫明栓服刑完毕,已经成为合法公民。此时发现原判决书因为记载的时间错误导致卫少服刑一年,原审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再审,通过重新审理核实事实并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在没有重新审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裁定书的方式将已释放的卫明栓重新入狱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原判决书中认定的刑拘卫明栓的日期也可能是错误的。只有通过重审,才能查明这些事实,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