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焦菊隐

年代:2018 

地区:港台 

类型:强者 神豪 甜宠 悬疑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8日 08:25

原标题:流感高发,家长可以如何应对?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近日,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信建里社区的电动自行车车棚进行了改造,车棚顶加装了十多个灭火弹,还安装了一套智能灭火系统。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北京首个安装智能灭火系统的电动自行车车棚郭德纲相声全集mp3,该系统配置齐全,包括智能灭火装置、远程控制主机、锂电池专用灭火剂、烟火识别监控、选择阀、管道、喷头以及智慧管理平台等多个组成部分,可以在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时精准、快速扑灭明火,抑制火势蔓延。防火监督员介绍车棚的自动灭火装置。 新京报记者 彭镜陶 摄新京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车棚外表看上去和普通车棚没有明显区别,只是多了几根红色管道,管道上有多个喷头,靠近棚顶的位置还有两根白色线缆,线缆旁每隔一段距离可见一个烟感报警器。在车棚两端,还设置有摄像头和声光报警器。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孙高虔介绍,车棚里设置的灭火弹和烟感报警器是社区安装的防灭火设备,在此基础上,西城消防牵头,又加装了一套智能灭火系统,为电动自行车车棚上了“双保险”。“车棚顶的白色线缆是感温线缆,车棚两端的摄像头是AI烟火识别摄像头,它们一旦检测到车棚内的温度有异常或者有冒烟、起火的情况,便会启动预警和灭火机制。”孙高虔说,当烟火识别摄像头监测到异常情况时,系统会进行声光报警,迅速切断充电电源,并打开相应区域的选择阀。同时,现场视频将自动弹窗至值班室的管理平台,工作人员也会收到短信提醒。这一系统还可将报警信息直接转接至辖区消防站的综合管理平台,确保信息传递的迅速和准确。“系统在发出警报后的15秒内会自动启动灭火装置,当然这个时间设置是灵活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孙高虔说,灭火装置也支持远程启动,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灭火响应的及时性。另外,当开启灭火装置后,泵组将自动向相应区域喷洒专用的锂电池灭火剂,以有效扑灭可能发生的火灾。而在灭火剂喷洒完毕后,系统还可根据现场情况,手动切换至水喷淋模式,对车棚进行降温处理,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消除。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三处处长赵廉洁说,这套智能灭火系统的推广将极大提升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安全性,有效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原标题:37岁刘亦菲官宣获奖,高情商回应上热搜:这才是顶级松弛感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魏某为开展经营活动在某社交购物平台上申请企业认证并提交材料,但之后发现材料被他人盗用遂起诉平台和盗用资料者。法院认为,信息处理者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的,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盗用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魏某是一家工艺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便于开展经营活动,魏某于2020年1月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购物平台申请了企业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材料,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020年12月魏某支付了续认证费用。2021年1月,魏某发现在该平台上还存在另一个“蓝V企业号”的认证主体为其公司。经投诉披露,魏某发现自己之前用于企业认证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材料被不认识的郭某某用于了账号认证。魏某认为是平台故意泄露了其上传的认证材料,便将郭某某和平台起诉到法院。原告魏某诉称,郭某某和平台侵害了其姓名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魏某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直接的侵权行为,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魏某的身份证件材料用于平台账号认证,构成对原告魏某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魏某和被告郭某某的认证材料高度一致,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采取了必要措施用以确保认证资料的安全。同时,由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认证属于有偿服务,其注意义务亦应当有所加重。因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到他人侵害的,信息处理者亦构成侵权,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收集常态化背景下,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平台责任,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好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守门人”。本案判决亦明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混淆主体身份“搭便车”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姓名权等权利(益)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