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字文练习47】我们吃月饼了“投入越大,打下来之后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小丘发来一份名为《打假基本知识流程》的介绍:“按照《消费者保护法》,一般(问题)产品的售后为退一赔三,不足500按500元算;食品依《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不足1000按1000元来算。产品金额小的比较好打,商家也能够赔付得下来,具体赔偿多少,根据买家与卖家协商而定。”
“在法律层面上,现行法律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且普遍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损害消费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彬和陈诗告诉澎湃新闻,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此外,在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层面,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政策指导应对职业打假行为,但如若前述培训教授的内容包括如何恶意伪造产品质量问题来威胁商家索取赔偿,那么传授的内容明显就属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石彬称,再如职业打假培训传授学员如何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再生缘之天之骄子,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则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该类职业打假培训机构如被举报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更有甚者,一旦学员实施职业打假培训所传授的行为触及到刑法的红线再生缘之天之骄子,那么该类职业打假培训机构将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帮助犯,同样也会面临刑事追究的法律风险。
石彬告诉澎湃新闻,这部司法解释明确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知假买假”者,都应当以“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这既能发挥“知假买假”者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又能防止其恶意高额索赔,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总之,此次《解释》出台一方面对“知假买假”行为“扬其长避其短”,排除恶意索赔天价惩罚性赔偿金的可能性,发挥其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作用,另一方面又能有效抑制恶意高额索赔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副作用’。”
例如,2023年上海市职业类索赔类投诉数量达到24.6万件,其中年投诉量超过10件的投诉者有近8000人。更早的数据是,2014年,原上海市工商局12315系统共接到职业打假类诉求867件,占当年投诉举报总量的1.9%;2018年上半年职业打假类诉求达到61939件,占同期投诉举报总量的30.6%。
“职业打假作为民间私力救济方式之一,只要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揭露黑心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倒逼商家主动遵守法律法规,那便是功不可没的。”石彬告诉澎湃新闻再生缘之天之骄子,但部分“打假人”在追求正义之路时却偏离正轨,利用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敛财,填满自己的欲望沟壑。像“铁头”“狂飙兄弟”等部分博主激进维权,甚至不择手段,明目张胆收取“保护费”。这样非但不利于解决市场矛盾,反而会激化社会负面情绪,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与打假初衷不符。
石彬认为,职业打假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支特殊力量,其存在具有双刃剑的效应,为发挥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并减少其负面影响,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规范: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持。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和禁止行为。其次,应提高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加强对其职业道德的监管和引导。此外,还应建立职业打假人的信用体系和奖惩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职业打假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法违规的职业打假人则依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