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贾樟柯

年代:2019 

地区:杭州 

类型:虐恋 英国 强者 强者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7日 16:47

原标题:人民日报聚焦消费者如何避开汽修陷阱

中新网北京11月17日电 为期两天的2024(第八届)北京国际城市设计大会于16日至17日在北京建筑大学举办。本届大会以“变革·传承·包容”为主题,来自国内外遗产保护、城市更新、绿色低碳、人工智能、城市设计等领域的院士大师、专家学者、高校师生等千余人汇聚一堂,共同探讨新时期新质生产力赋能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新方法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城乡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姜万荣指出,当前,中国城市发展进入了城市更新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与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提高城市的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推动文化遗产系列性保护等做了统一部署。他要求,今后要创新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好传承好中华的优秀传统文化;强化科技赋能,设计建造新时代人民群众需要的好房子。希望搭建好、利用好北京国际城市设计大会这个平台,深入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全方位展示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推动城市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孙硕在讲话中指出,城市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在首都北京的城市建设中,城市设计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领域。新时代、新征程,首都城市工作要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治理水平,要抓好城市总规的重点任务实施,在城市更新上迈出更大的步伐,不断提升超大城市精细化的治理水平。本次大会专家云集,议题丰富,希望大家深入开展交流研讨,既坚定文化自信,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又主动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积极为首都北京的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建言献策,为中国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大家的智慧和力量。

北京建筑大学党委书记郑宇在致辞中表示,本届大会聚焦城市发展方式的重大变革、城市历史文脉的深度传承以及城市治理模式的多维包容,开展深入交流研讨,为破解超大城市治理难题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供更多新思路和新办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学校将继续发挥学科人才优势,以人工智能赋能学校学科专业全面提升,一如既往服务国家和首都重大需求,聚焦前沿技术应用,为城市规划创新、建设创新、管理创新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该书以时代城市空间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符合中央要求、人民需求、行业追求为导向,创新性提出提升品质、完善功能、培育特色、增强活力、生态增绿五大更新目标。针对性地提出了八大典型场景的技术指引,覆盖了绿色更新的全专业,实现了超过60个城市更新项目的示范应用,填补了中国关于中微观尺度绿色更新研究的理论空白与应用技术空白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崔愷指出,该书的基本思路是结合当前国家存量发展及高品质发展的要求,以及城市更新当中面对的具体复杂问题,基于原有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基础上,把绿色理念植入到城市更新当中。其主要创新点在于,构建本土设计引领的绿色更新的方法论,研究归纳形成了街区、建筑层面的模式语言,针对当前中国更新实践中八大典型城市更新类型形成场景指引,并编写了以问题导向的绿色更新全专业实施技术的指引。

大会期间,专家学者围绕“广义韧性建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数据资产化”“世界遗产在中国”“活态传承的传统村落”“建筑遗产保护利用国际论坛”“发展中的韧性观念”“变革中的风景园林”“‘绿’建未来”“城市滨水空间的复兴”“女建筑师回应建筑行业新挑战”“城市设计教育与人才培养”“面向实施的城市设计”等主题,思考探讨新时期城乡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新方法。大会专设“面向实施的城市设计”青年学者论坛,促进青年设计师等专业人才交流研讨。

原标题:综艺+文旅,乡村振兴的新路径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判给女方,父亲在一次探望中接走长子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并称长子想和自己生活,遂起诉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称长子本人不愿回母亲处生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其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的行为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根据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其长子意愿和社会观护报告中长子对父母的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长子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因此驳回了父亲的诉讼请求。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王某(男)与赵某(女)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二子。2018年4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两子均归母亲赵某直接抚养。2022年6月,王某接走长子探望,此后,长子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2023年1月,王某以长子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长子。法院征询长子王某甲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和赵某同意,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甲偏内向,喜欢弟弟,在与母亲、弟弟交流时活泼、幽默;王某甲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父亲家保姆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弟弟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依据王某甲表示愿随王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变更王某甲抚养关系。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驳回变更诉求王某与赵某离婚时约定,两子均归赵某直接抚养,但王某趁探望接走长子抚养的行为,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强行分离和阻断了王某甲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致王某甲长期无法与母亲亲近。时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王某甲意愿,赵某已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见到王某甲,故法院难以判断王某甲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王某甲的意愿不足以成为认定抚养关系是否变更的唯一依据。据社会观护报告中王某甲对于父亲和母亲的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赵某虽需要在进一步了解王某甲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两个儿子的爱,但法院无法据此认定赵某存在不利于王某甲健康成长的行为。王某甲在对比父亲和母亲过程中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王某甲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甲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综合上述王某甲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王某要求变更王某甲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刘艳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故应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审查是否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的照顾关爱情况,对于成长环境优劣做出一定的识别和判断,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项规定征询其意愿。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有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亦有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审查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确定未成年子女意愿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对于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否则,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裁判。今年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亦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本案中,王某甲系在其长期未见到母亲的背景下形成的意愿,其所述原因经审查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本案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对于王某要求变更王某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专家:本项判决具有较大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席志国表示,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三项具体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从三项具体情形可以看出,其背后的价值判断仍然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尊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两个原则,是这两个原则在离婚后客观情势发生变化后的再适用。本案中王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是已满八周岁的王某甲愿意与其共同生活这一情形,这一情形是否能够单独作为充足理由不再考量其他因素而予以适用呢?法院认为不能简单机械地加以适用,而是要综合该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主观认知情况以及其愿意与一方共同生活背后的真正原因,乃至于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加以判断。该裁判显然真正把握了民法典的精神及立法宗旨,正如法谚所云“拘泥文字,转失真意”。法律规定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绝非单一判断标准,其仍然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判断因素之一。一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判断力,有一定的理性,能够认知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对自己更有利。然而,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认知能力尚未足够成熟,理性程度尚有不足,能否真正判断何种情形对自己最为有利,特别是从长远而言是否最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则颇值怀疑。也正因如此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法律仍然将其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将其法律上的权利仅限于为其日常生活所必须且性质不复杂的范围之内,原则上其实施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其同意。因此婆婆遇上妈之欢喜冤家,即便是在离婚诉讼中,究竟由哪一方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亦不能仅仅依据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定,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中则需要有更强的理由,决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理由,而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予以判断。该项判决,对于未来司法裁判显然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