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6.0

丹道至尊

导演:洪深

年代:2010 

地区:欧美 

类型:印度 德国 大陆 台湾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7:35

原标题:中国水球队主教练突然去世!刚率队获亚运会亚军

在医保覆盖范围超过全民的95%,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断扩张的前提下,尤其是异地就医人数屡创新高的发展趋势下,医疗费用结算的实时性和额度不断提高,这对医疗监管提出了一定挑战。虽然医保监管不断升级,但医疗欺诈等骗保行为仍层出不穷。从此次通报的情况来看,消耗的医保资金主要是检查和治疗。这一现象背后很重要的原因是医疗机构大幅扩张推升了诱导需求。

尽管全国医疗机构床位数的增长率已逐步下降,但床位数已从2011年的371万张上升到2023年的800万张,其中,800床以上的公立大医院床位数增速尤为明显。随着床位数的增长,在供方诱导需求的效应下,大医院进一步吸收病人以满足自身扩张。在满足服务需求、持续扩张、诱导需求的循环中,大医院保证了自身获得持续发展的动能。

随着集采和国家医保谈判的推进,药品开支控制得到加强,医院日益依靠卫生材料和服务来弥补药品收入缺口,其中以耗材和检查为主要的扩大收入的手段。由此带来了两个趋势:第一是小病大治,比如门诊不覆盖的项目改为住院检查然后治疗,会大幅度推升医疗费用;第二,医院为了增加检查收入宋冈陵,在提升自身实力而加剧装备竞赛,推高负债的同时,必须保证设备的使用率,由此导致了过度诊疗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问题。

面对医疗机构违规问题,医保监管必然会进一步强化,未来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师等的奖惩体系将逐步建立。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随着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在全国的全面铺开,未来对检查的强监管将加强,可能会逐步发展出一套基于标准化临床路径的监管工具。随着临床路径的建立,治疗流程的标准化和打包支付对医院检查和治疗的滥用形成压力。比如,针对一台心脏手术,根据病历,细化临床治疗方案到所需检查、手术用药耗材、整个治疗中开的处方等,配合支付方的数据分析,一旦出现不符合心脏手术临床路径的异常,比如大量用某类药物,重复某类检查等,则提示可能存在滥用,便于对服务行为约束。

原标题:特狮:成为这支伟大球队的队长是我的荣幸;我的伤恢复得很好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多名农民工在北京石景山区一工地工作,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石景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引导当事人和解,最终让57名当事人获得200余万元欠薪。据了解,2023年9月,刘某某等57名当事人在石景山区某工地从事外墙保温等工作,与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依约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刘某某等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11月,刘某某等当事人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被拖欠工资问题,但讨薪未果。经检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石景山区检察院排查出本案线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刘某某核实情况,开展支持起诉职能宣传,了解当事人诉求、用工单位信息、合同签署等情况。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检察官微信号码,24小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固定工资明细等证据。后当事人向石景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核实,所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受理该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查询公司的注册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二是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案涉企业,审查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查明,公司未支付劳务报酬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诉请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三是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为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在决定支持起诉前,引导当事人和解。在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57名当事人共获得劳务报酬200余万元。此外,石景山区检察院还落实北京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与区总工会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参与石景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七方联动机制工作会议,交流研判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风险隐患,形成区域劳动者权益保护7+1工作格局。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但因不了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很少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检察+热线”合作机制,同步监测网络舆情、社交媒体信息,主动发现欠薪线索。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研学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签署研学合同后因个人问题不能参与活动,要求退费被拒后起诉研学主办方。法院认为,签有人身属性研学合同的消费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支持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据了解,2023年6月4日,陶某与某公司签订《调研活动合同书》,并支付活动学费68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主办“行走在呼伦贝尔”活动,陶某自愿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的课程调研;第二阶段为作品集制作,公司委派老师带领陶某开展“草原”实地深入调研,完成作品集的制作。如陶某无法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本次活动,陶某可以通知公司后退出本次活动,但公司有权不返还任何费用。2023年7月11日,陶某参加第一阶段活动后,于7月13日以个人情况与活动安排存在冲突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遭拒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陶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陶某的违约情节、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请支持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异议,且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属性,并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又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面提到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如教育培训合同、演出合同、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如直接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则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精神相悖。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将造成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及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