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曹禺

年代:2020 

地区:日本 

类型:甜宠 大陆 英国 法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5日 09:16

原标题:被判有期徒刑14年!杜兆才现年64岁,若服满刑将年满77岁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 通讯员贺源)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河南机动队伍举行2024年度新招录消防员入职教育训练阶段工作汇报展示,并同步开展营区开放日活动。这是国家消防救援局河南机动队伍首次自主组织新训,郑州营区全体指战员及部分新消防员家属出席活动。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河南机动队伍举行2024年度新招录消防员入职教育训练阶段工作汇报展示。图源:国家消防救援局河南机动队伍此次汇报展示内容涵盖分队队列动作、单个人员队列动作、灭火装备操作与使用、绳索救援技术、现场急救技术、水泵架设4人操等7项关键项目。在灭火装备操作及卫生包扎救护环节,新消防员们展现出专业技能和应急救护能力,水泵架设4人操项目新消防员们分工明确,充分展示出团队协作能力。汇报展示结束后,家属们在干部骨干的引导下及新消防员的陪同下参观营区宿舍,新消防员们和家属分享了在队伍中学到的技能与感悟。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在校期间摔倒受伤的事件。该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露天活动时摔倒,导致牙齿摔断、上唇受伤。事后,受伤学生母亲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学校赔偿该学生部分费用共计1320元。 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2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王小明(化名)是平谷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9月某天上午,该小学于9时许开始组织全体学生在操场进行集体活动,王小明随本班学生前往露天操场,站在班级队伍前排,班级老师均站在队列后面。约20分钟后,王小明和身后同学说“我好像中暑了”,身体开始摇晃,同学询问后王小明没有回答,随后向前晕倒反角度美丽电影,致牙齿摔断。经医院诊断,王小明左上门牙冠折露髓,右上门牙冠根折露髓,上唇挫裂伤。经治疗,王小明上唇缝了三针。 之后反角度美丽电影,王小明的母亲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学承担王小明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刘某陪护复查的误工损失共计4500元。 刘某认为,该小学应根据天气情况实时调整学生的室外活动时间,在室外活动时多观察学生的不适情况,在炎热的天气里长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室外活动,学校的行为明显失当,导致王小明受伤,学校应该承担全部损失。该学校辩称,王小明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学校本身无过错,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王小明摔倒原因及情形、当日天气情况、学校组织活动时的状况等因素反角度美丽电影,平谷法院认为应由王小明承担主要责任,由该小学承担次要责任。关于王小明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学赔偿王小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320元。 法官:当天天气不足以达到中暑条件 法官认为,该案中,该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露天操场进行队列调整等活动,人数众多,应更加注重对学生的事前安全教育与提醒和事中的安全管理与保障。活动当日,站在队列前排的王小明因身体不适摔倒受伤,经查,活动当天的气温为26.6℃,相对湿度为48%;10时气温为28.3℃,相对湿度为40%,不足以达到中暑的条件。 同时,王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在明显认知到自己身体不适且尚能向他人表达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于摔倒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的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共同守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教育机构应承担监护、管理和保护职责,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发生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监管教育义务不仅仅在学校,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亦应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通过平常的教育、监管强化孩子的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危险情况。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原标题:二手交易平台乱象多 应尽快出台相关标准

法院查明,2020年4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保险条款以脚注的方式对“发病”注释为:“出现疾病的前兆和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李某按期支付了保费。2023年9月,李某因“肺部阴影”入院,后诊断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李某遂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曾在2019年、2020年多次被检查出有“右肺结节”,“右肺结节”已经提示肿瘤可能性,且李某有规律地进行复查,显然也清晰知晓身患恶性肿瘤的可能性,因此,李某在投保前检查出肺部结节应为其“首次发病”,故李某本次出险情形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遂拒绝理赔。李某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检查出肺部结节的时间即为“首次发病”,双方对于“首次发病”存在两种以上理解。因案涉合同系采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首次发病”应理解为首次出现“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诊断出“肺部结节”不能视为“首次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