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查阅了该车企官网的《用户隐私政策》,其中写道:“我们需要通过汽车产品的配套车载感应设备收集和处理与车辆使用、操作和状况有关的车辆数据,包含车辆VIN码、车辆行驶状态数据……我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台剧天地有情,将在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您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位于由我们管控的北京的数据中心。”
“新能源车企在收集、存储、流转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性原则要求,若车主个人信息在使用后无必要继续保存,车企应将其删除。同时,车主有权要求车企删除相关信息,这被称为删除权或个人信息遗忘权,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车企大规模泄露或转卖车主个人信息,不仅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台剧天地有情,更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倒卖个人信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翟业虎说。
对于车企能否根据需要公布车主的相关个人信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认为,这实际上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判断问题。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公开本质上也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因此车企公开车主的相关个人信息也应当符合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即原则上应当取得车主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车主的同意,则车企要公开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否则不得擅自公开车主的个人信息。
王叶刚说,对车企而言,其在开发相关功能时,应当兼顾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障措施不充分的情形下,尽量减少使用车主的个人信息。对于需要取得车主同意而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形,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最小使用原则,应当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限定在为实现处理目的最小的范围内。对相关部门而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车企处理车主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对车企非法处理车主个人信息的行为(如过度收集、不当公开等)依法进行处罚。
在王忆湘看来,最重要的是需要尊重车主对其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利,让车主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以向车企提供个人信息为代价获取车载功能服务带来的便利。为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避免信息不对称,车企必须详细地告知实现某项功能所需的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以及对车主可能造成的影响,避免车主在认识不足或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同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