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苏州法院近6年的审判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泛化突出体现在主体、地域和期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白皮书显示,主体方面表现为普通劳动者被框进“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畴。地域方面,有的协议约定限制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关联企业,甚至行业上下游所有公司。期限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种类、工作性质等不加区分,均按最高限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这类案件超过70%。
“‘秘密’与‘竞争’是竞业限制的两个核心要素,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也就决定了竞业限制的边界。”王天玉解释说,现行法律对“秘密”和“竞争”的规定都比较简略,缺乏限定,“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对‘什么是秘密’有很大的决定权。随着‘秘密’范围的扩大,‘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必然扩大新生,这就导致了‘全员竞业’现象的出现。”
在近日有关方面召开的劳动争议前沿问题研讨会上,专业人士围绕竞业限制议题各抒己见。谈到制约当前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审理的难点,杭州市余杭区人社局副局长缪建宏介绍,隐秘拍摄视频、社交平台信息等新型证据逐渐成为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但这类证据确认标准不一致导致事实认定难度较大。此外,还存在办案裁量标准不一致、涉案双方理解不一致导致调解难度较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