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姜文

年代:2020 

地区:其他 

类型:悬疑 台湾 甜宠 强者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1:52

原标题:林诗栋晒北京下雪视频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少年犯,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少年犯,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少年犯,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少年犯,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原标题:于东来与叶国富首次会面 共话企业快乐经营

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表示,防控“烟卡”危害,是制止一种正在危害青少年的违法行为。他认为,“烟卡”就是烟草商标和广告。生产、展示、销售“烟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生产、展示、销售“烟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北京肺癌诊疗中心主任、北京市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副会长支修益提到,“烟卡”的潜在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误导青少年认知,孩子们在收集、交换烟卡的过程中,很容易对烟草产生好奇和向往。二是烟草广告效应,玩具“烟卡”上印刷的烟草品牌标识和相关信息,实际上是在向孩子们传播烟草广告。三是增加未来吸烟风险,孩子们在接触玩具烟卡的过程中,可能会逐渐接受并模仿吸烟的行为。

本报讯(记者 吕巍)十四届全国政协第二十六次双周协商座谈会11月26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主持会议。他表示,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把建设海洋强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引领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政协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增强履职建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王沪宁表示,建设海洋强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海洋经济发展前途无量。广大政协委员要围绕海洋强国建设的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聚焦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论证、积极建言献策,助推发展海洋经济和现代海洋产业,助力实现海洋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要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部署落实落地,通过提案、调研、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界别群众等方式,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讲好中国开展国际海洋合作的故事,为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周波、何广顺、张海文、丁焰章、盛茂林、叶聪、廉毅敏、朱碧新、汪东进、孙黎、任少波和专家学者吴立新、林东发言。大家认为,要组织开展针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重大问题的研究,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提升海洋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水平,加强海洋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