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张忠

年代:2022 

地区:韩国 

类型:虐恋 其他 其它 复仇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6日 06:33

原标题:“老人机”的话费去哪了

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杨漫,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杨漫,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杨漫,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

原标题:尊界S800外观官宣,余承东:长近5.5米,超越99.99%轿车

各级综治中心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如何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11月以来,山西省综治中心紧紧围绕“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协助推动社会治安风险防控”职能,邀请全国政法综治领域专家,面向全省综治中心和网格员队伍,采取线上专题辅导和线下研究讨论相结合方式,依托“枫桥大讲堂”,持续组织专题讲座赋能充电,深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研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方法,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

此次系列讲座系统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安建设的部署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让大家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杨漫,站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高度审视各自工作实践,以学促干。围绕“实用管用”的目标,根据基层一线需求,还设置了矛盾纠纷化解方法、心理调适技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等专题。“矛盾调解一线的同志既要开展心理调解,也要学会自我调解,以自身的阳光心态化解人民群众的烦心事”。西南政法大学王成兰教授、上海体育学院贺玲峰教授讲授了通过心理调解化解矛盾的方法,也为全省综治网格队伍做了一次心灵疏导;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丁光飞院长讲到:依法化解矛盾就是一个不断推进“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过程,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预防在前,调解优先”的理念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全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王建新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周燕教授系统阐释了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与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和方法举措;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聂菲璘博士讲述了如何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和为贵”的古人智慧中启迪解决当代社会矛盾的有益思考;中国网格化分会高建武专家系统解答如何立足化解矛盾纠纷职能,赋能综合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中央党校向春玲教授讲了以系统观念深化改革,将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到政法综治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的方法路径和实践案例。

“困惑我们的问题在这次讲座中找到了答案杨漫,很解渴也很有用”“全国知名专家亲自授课,面向基层需求,针对工作重点,机会十分宝贵”。系列讲座开展以来,各级综治中心学习热情高涨,主动参与培训,联系综治工作实际开展热烈讨论:“在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治理之际,参加这样一次系统培训来提升我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正当其时,很有必要”“讲座不仅内容丰富,线上开放式教学既方便了学习也不增加工作负担,很受基层同志欢迎”。大家表示,此次系列讲座紧密结合了中央关于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和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行动部署,具体联系了综治网格化解矛盾纠纷的重点难点问题,让大家从理论的高度检视自身的工作,是一次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思想升华,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有效提升了各级综治中心和网格员队伍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各级综治中心表示要把学习成果应用到具体工作当中杨漫,切实增强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党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着力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水平,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真正做到为党分忧,为民造福。(苏泽乐)

《习近平关于中国式现代化论述摘编》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杨漫,收录了习近平同志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该书阿拉伯文版和此前出版的英文、法文、俄文版杨漫,对于国外读者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要求,深入了解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成功走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展现的现代化新图景杨漫,增强国际社会携手同行现代化之路,实现和平发展、互利合作、共同繁荣的世界现代化的共同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根据202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在我国,有8.6%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 2016年反家暴法施行后,对家庭暴力零容忍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公益机构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的创始人李莹从事反家暴工作已有二十余年,她的本职工作是一名律师,近几年,李莹切身感受到全社会对于反家暴议题的关注以及国家层面对反家暴工作的重视,但与此同时,她也在一个个家暴受害者的遭遇中发现了问题——制度难以落实落地。 李莹认为,只有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多方联动,才能让反家暴法“长出牙齿”。反家暴律师、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 受访者供图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新京报:以你的观察,我国现阶段的家暴案例呈现出哪些新特点和新趋势? 李莹:通常意义上,家暴有四种形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我最近感受比较深的是,离婚案件中抢夺、隐匿孩子情况变多了。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被抢夺、藏匿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疫情后杨漫,部分人心理波动较大,夫妻双方的有效沟通不够,长期、偶发的家暴很容易演变为恶性家暴案件。近几年,我接触的一些离婚期间、离婚后发生的恶性家暴案件数量上有所增加,有些情节极其恶劣,包括砍杀、烧伤甚至灭门案件。 此外,每年我都会遇到一些非典型家暴案例,比如冷暴力,一方对另一方不理不睬、长期忽视;还有在妻子和未成年子女重病时将其遗弃的杨漫,这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 新京报:在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如今的反家暴工作有哪些积极变化? 李莹:我国在制度层面对反家暴提高了重视,标志性事件就是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最高法也非常重视反家暴工作,每年都会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并多次发布反家暴相关指导意见等文件。 反家暴单独立法以后,老百姓的反家暴法律意识也在加强,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告诫书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司法实践中杨漫,更多的家暴受害者选择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来自救。提及家暴问题的离婚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更多当事人、律师积极主动地适用反家暴法。 如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反家暴成为热度居高不下的社会议题,反家暴主题的影视作品也被搬上荧幕,总体上形成了良好的反家暴社会氛围。 新京报:你接触的家暴受害者最普遍的需求是什么? 李莹:她们首要的需求是停止家暴,“不要打我”,然后才是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等。 新京报:这些受害者“停止家暴”的需求能得到满足吗? 李莹:找到我的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社会新闻中,仍有不少受害者因为家暴而死亡、残疾或重伤。我近期代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也是备受关注的社会新闻当事人——四川成都的家暴受害者小谢,她两年内被家暴16次。其间,施暴者两次收到警方开具的家暴告诫书,但暴力依然没有停止,最终小谢全身多脏器损伤,住进ICU杨漫,施暴者才被刑拘,暴力才终止。2024年7月,家暴受害者小谢在出租屋内演示前夫用尖刀对她实施家暴的场景。 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 摄 如果法律不能长出牙齿,那就是摆设 新京报:反家暴机制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哪些问题? 李莹:在实践中我发现,反家暴议题好像只是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狂欢”,但没有真正触动到基层各部门和人员。有制度,得去用。反家暴法如果不能长出牙齿,那就是摆设。遗憾的是,反家暴法的落地落实非常不足,纸面上的法律并没有落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之中。反家暴庇护所无人知晓,强制报告制度也未被激活。 举个很常见的例子,很多派出所的民警知道有反家暴法,但并不了解具体措施。很多地方的派出所遇到家暴案件都当做普通家庭纠纷处理,各打五十大板,有些派出所连一封家暴告诫书都没开出过。特别荒诞的一个事情是,援助工作中,我们会建议家暴受害者把反家暴法打印出来,勾画出其中关于家暴告诫书的内容,带上家暴告诫书的模板,把这些材料交给民警,由受害者一步步“教”民警依法开具家暴告诫书。 经济发达地区落实情况会好一些,但是有些部门的人员在反家暴工作上处理得比较机械、乏力,不考虑效果及家暴受害者面临的处境。在小谢的案例中,法院下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街道社区妇联上门劝解、提供法律援助杨漫,当地民政部门也设有反家暴庇护所,最多可以住10天,但10天以后怎么办?小谢前期多次报警,要求警方拘留施暴者,但都被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了。警方曾开具家暴告诫书,但这是针对偶发轻微的家暴的措施,对于长期、严重的家暴案件,口头劝诫、书面告诫是没有用的,需要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虽然每个部门都做了工作,但是还是没有意识到施暴者对小谢造成的危险。 很多基层法院对家暴问题也非常审慎,离婚案中家暴认定率很低,很多情况下在我看来证据已经很充分了,法院还是认定证据不足。我代理的一起离婚案,受害者认为男方构成家暴,申请损害赔偿,提供了在电梯里被殴打的视频、法院认定构成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判决书里将男方的行为表述为“失当行为”,由于证据不足,不构成家暴。这对受害者来说,举证难度很大,对施暴人来讲,违法成本很低。 新京报:加强对各部门反家暴工作的考核能否解决上述问题? 李莹:不一定。有的地方把家暴案件发生率作为综合治理考核标准,一旦发生家暴杨漫,相关责任人就会扣分。有些走投无路的家暴受害者在网上维权,会被认为影响当地形象,造成各部门人员不去处理施暴者,而是“捂盖子”处理受害者。 司法体系中,家暴发生率的考核指标会驱使审判人员在判决时将本该是刑案的家暴案件定义为民事纠纷,或做罪轻化处理。 要想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需要调整家暴工作的考核标准杨漫,不应机械地把家暴发生率作为考核指标,而应综合考虑家暴案件处理是否及时、受害者是否满意以及家暴复发情况等因素。反家暴律师、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 受访者供图 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应多方联动 新京报:政府、社会公益力量、家庭、个人杨漫,反家暴最重要的主体应该是谁?目前哪个主体缺位最大? 李莹:个人当然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当面对一个穷凶极恶的施暴者时,个人和家庭是非常无助的,这时更重要的是国家责任,也就是公权力机构及时有效的干预和介入。 2021年12月,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女性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与旺盛的需求相比,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和社会公益力量对反家暴工作投入严重不足。 据我观察,政府购买服务中关于反家暴的项目数量很少,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公益力量当中,专门从事反家暴社会组织数量稀少,资助反家暴项目的基金会更少;在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中,我也几乎没有见到过从事反家暴工作的专业人员。 新京报:结合实际案例谈谈一个健全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是怎样运行的? 李莹:2016年3月,反家暴法施行后,我接触到一个来自北京的家暴受害者冬梅(化名),她长期被丈夫家暴,后来带着孩子逃出来杨漫,向民警求助,民警把她们送到了民政部门管理的反家暴庇护所。 当地妇联作为牵头部门,联动各个部门,发挥了积极作用。妇联委托我创立的公益机构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介入,我们为冬梅提供了法律援助、心理支持、社工陪伴等专业服务;联动公安、法院,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仅用37天就通过调解成功离婚;这期间,冬梅一直住在庇护所,按规定,庇护所最多住10天,也是妇联从中协调争取;冬梅离婚后,妇联还帮她找了房子,解决了孩子转学的难题。这是一个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多方联动的成功案例。 新京报:哪些地方的反家暴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比较先进,值得推广借鉴? 李莹:1998年杨漫,中国台湾颁布《家庭暴力防治法》,二十余年来社会的反家暴机制运行得比较顺畅,值得借鉴。 台湾设有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家暴防治中心;公安系统和社区都设有专职的家暴防治官,保证了反家暴工作的稳定性以及专业性;“113”反家暴热线社会认知度非常高;台湾也设有强有力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完善的家暴统计、监测系统;庇护所由政府出资,民间机构运营,可供受害者长期居住,庇护所提供就业培训,还会给离开庇护所后陷入贫困的受害者链接社会爱心人士杨漫,提供价格便宜的房源。 台湾有2000多万人,人口数量相当于北京市,台湾每年发出6万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3年8月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7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余份。从这组数据来看,我们的反家暴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政府、社会公益力量不断努力。 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杨万明表示,中韩同属亚洲文化圈,相近相通的文化和价值理念成为连接两国人民的情感纽带。文化交流作为沟通心灵的桥梁杨漫,是增进人民之间相互理解和友好感情的重要途径。此次特别邀请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来韩国展示富有民族特色的歌舞表演和非遗特色产品等,希望依托中韩两国的特色文化资源,搭建两国民心相通、友好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韩文明互鉴和人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