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黑泽明

年代:2016 

地区:内地 

类型:虐恋 韩国 古装 日本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8:39

原标题:2024全国劳务协作暨劳务品牌发展大会在长沙举行

传统公厕的对称性设计偏好,实际上并未充分考虑男女厕位比例失衡的问题。1:1的男女公厕面积,看似“公平”,却忽略了不同厕位占地面积的差异:相同面积下,男性小便池占的面积更小,男厕所能容纳的厕位也更多。再加上很多时候,陪同子女上厕所、为幼儿更换尿布之责落在女性身上,便使女厕紧缺的问题更加突出。甚至,一些保洁员为了操作方便,还会将部分厕所隔间锁起来充当杂物间,让本不充足的女性厕位更加紧缺。

为解决上述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前就曾统计过72.6万人的如厕时间,据此进行研究分析,并在2016年颁布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明确规定,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只是现实中,一些地方对这些规定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相关规定缺乏强制性,主体管理责任也不够清晰。考虑到改造设施还要进行额外的资金和人力投入,一些地方缺乏改变的动力。对此,深圳市的探索值得借鉴。2023年9月,深圳检察机关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公共厕所的监管职责,监督全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全市市政公厕存在不达标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并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公厕规划、建设达标。

如今,深圳一些公厕已在男女厕位实现1:2的基础上,在男女厕中间设置了“潮汐厕位”,当一侧人数较多时勇往直前 郑爽,可由工作人员打开连接潮汐厕位的门,缓解厕位紧张状况。可见,只要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监管主体责任,下决心进行改善,女厕大排长龙的问题可以化解。此外,一些地方设置无性别厕所、开辟女性专用卫生间的做法,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盘活闲置厕位,有效应对高峰时段的厕所使用压力,更好地配置公厕资源。

在展会现场,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一台水果分选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台分选机一分钟可分选130个小量程水果,如樱桃、草莓等,比传统的人工分选效率更高、精度更准。但现阶段一台水果分选机成本较高,“随着未来的量产化和我们技术的不断创新,我们会把产品的成本进一步下降”,让价格可被市场接受。(迟瀚宇 谢龙飞 视频制作 岳子岩)

原标题:短视频发展中自律与创新同样重要

他又查阅了该车企官网的《用户隐私政策》,其中写道:“我们需要通过汽车产品的配套车载感应设备收集和处理与车辆使用、操作和状况有关的车辆数据,包含车辆VIN码、车辆行驶状态数据……我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勇往直前 郑爽,将在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您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位于由我们管控的北京的数据中心。”

“新能源车企在收集、存储、流转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性原则要求,若车主个人信息在使用后无必要继续保存,车企应将其删除。同时,车主有权要求车企删除相关信息,这被称为删除权或个人信息遗忘权,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车企大规模泄露或转卖车主个人信息,不仅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更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倒卖个人信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翟业虎说。

对于车企能否根据需要公布车主的相关个人信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认为,这实际上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判断问题。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公开本质上也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因此车企公开车主的相关个人信息也应当符合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即原则上应当取得车主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车主的同意,则车企要公开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否则不得擅自公开车主的个人信息。

王叶刚说,对车企而言,其在开发相关功能时,应当兼顾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障措施不充分的情形下,尽量减少使用车主的个人信息。对于需要取得车主同意而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形,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最小使用原则,应当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限定在为实现处理目的最小的范围内。对相关部门而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车企处理车主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对车企非法处理车主个人信息的行为(如过度收集、不当公开等)依法进行处罚。

在王忆湘看来,最重要的是需要尊重车主对其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利,让车主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以向车企提供个人信息为代价获取车载功能服务带来的便利。为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避免信息不对称,车企必须详细地告知实现某项功能所需的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以及对车主可能造成的影响,避免车主在认识不足或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同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