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凌晨突发!韩国警察厅、首尔警察厅厅长被紧急逮捕户外徒步登山过程中发生意外,谁来对参与者的意外负责?参与者和组织者之间又如何分配责任?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在徒步时偏离路线突发疾病意外身亡,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活动组织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搜救5日后发现遗体 12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3年9月,某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户外运动活动信息,载明了活动路线、报名须知、活动守则、免责声明等内容。张某报名参加了由该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并交纳活动费用98元,包含交通、领队和保险费用。张某在报名信息的“户外经验”中描述:有一定户外经验和露营经验,去过东灵山徒步露营,徒步过喀纳斯、京西古道、鹿皮关长城等。 2023年9月10日,张某随团乘车至河北省怀来县天漠景区老虎背参加上述徒步活动。当日15时许,有团队成员发现了张某的红色背包,之后确认张某不在队伍中,团队成员在红色背包附近找寻张某未果。当日18时许,领队张某一报警。 2023年9月15日,经过公安、消防等人员在天漠景区老虎背的搜救,在老虎背西侧坡下20米发现一具男尸,家属确认为张某。法医通过勘查现场以及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排除他杀、自杀可能。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张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张某亲属认为,吴某、某公司作为本次徒步活动的组织者,张某一作为徒步活动的领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4257元,并向张某的亲属赔礼道歉。 组织者和参与者责任如何分配?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活动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首先,被告公司作为此次徒步活动的发起人,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且向所有出行队员收取98元的活动经费,具有一定营利性质。该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保障。在人员登顶休息后,公司未及时关注张某的身体状况,而是丢下张某让其等待后续队员,未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被告公司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中,应遵守该活动的组织安排,跟随领队统一行动。发现张某遗体时,其位置处于路线之外的西侧山坡密林中,偏离了活动组织的路线,且公安、消防等组织大量人员在徒步路线附近搜救了5天后才发现其遗体敌营十八年 第二部,说明张某当时偏离公司制定的徒步路线较远。且张某发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向领队报告,从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张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本着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该案以调解结案。 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官表示,参与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敌营十八年 第二部,参与者请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参与者要合理考虑自己的身体情况,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规则,遇到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与活动组织方沟通,以免发生危险。而活动的组织者也要仔细评估户外活动路线的危险性,随时关注参与者的身体情况,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实际户外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活动安全开展。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12月7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在闲鱼上以“乐品”为关键字搜索,看到大量餐饮消费券、住宿消费券被挂出转让,有些卖家的标价为单券转让价格,有些则标注的是卖家需支付的总价。以1000元减300元的券为例,标价90元的是转让单券的价格,买家在消费后需支付的金额是消费总价减去300元,再加上券单价。标价830元的则是商家默认买家消费1000元整,在抵扣消费券后需买家支付的总金额,即券单价为130元。如买家实际消费金额超出1000元,卖家则会在买家支付费用时修改金额。
由于消费券绑定的是领券人账户,使用时也需要原账户,因此,购券人需要在消费结账时先把相应钱款转给卖家,再由卖家使用消费券代付实现满减。比如有卖家告诉记者,在买单时提前联系他,将结账金额告知他后再随便找个链接拍下后由其改价,记者对拍下的商品付款后,其会将自己的付款码发给记者,供当场扫码支付。当记者提出疑问敌营十八年 第二部,如果自己先付款给卖家,对方不付款怎么办?其表示“(如果不放心)那你可以不拍呀”。
为了实际测试,记者在该卖家处购买了一张标价45元的300元减90元消费券。随后,记者在一家餐馆消费了346元,付款时,使用此前已购买的“300元减90元”消费券后,需要付给餐馆256元。算上千分之六的手续费,消费券卖家让记者拍下了257.54元的商品链接,并发来付款码供记者当场付款。算上买消费券的45元敌营十八年 第二部,记者此次共花费了302.54元,实际节省了不到44元。
此外,上观新闻也于12月9日报道了上海区级消费券难抢的情况。报道称,有一批黄牛组织微信群上下线,通过虚拟定位软件展开异地抢券。针对浦东、静安两区区级消费券被黄牛转卖的问题,有关部门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答复多位市民,表示目前区级商务委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正考虑联合打击。市民发现有类似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第一时间报警,避免违法行为扩大化。
具体到乐品上海消费券的闲鱼卖方,如仅是倒卖且数额不大的,则该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倒卖的是伪造的消费券,且数额较大,超过10万的敌营十八年 第二部,则该等行为构成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根据刑法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通过倒卖限制买卖的消费券套现,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