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原告是一家出售轻食的餐饮店,被告是这家店的前员工刘先生。2023年9月,离职10天后,刘先生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笔记,称该轻食店食品卫生问题严重,并在笔记中发表了“比我农村老家的猪圈都恶心”“我养的狗子住的环境都比这小作坊环境强十倍”“内在实则一坨狗屎”等言论。该笔记点赞量1300多,评论量300多。餐饮店认为投诉严重失实,经投诉,平台下架了这篇笔记。但餐饮店认为该笔记夸大事实、损害了店家利益,将发表者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32000元。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笔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言论杜岩,属于合法行使举报权和舆论监督权,不构成侵权。但是杜岩,被告的“比我农村老家的猪圈都恶心”“内在实则一坨狗屎”等个别言论存在侮辱、贬损原告名誉的过激表述,容易引发公众的不适联想。相关表述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合理范畴,构成名誉侵权,被告需就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