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无法在2023年1月8日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越兴支行付款账户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主观故意迟延履行。浙江某建设公司于2023年1月9日通过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越兴支行银行账户向重庆某工程公司支付49.7万余元,可以认定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应再按该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
同时,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主观恶意且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违约金制度分析,违约金的价值首先是弥补因违约造成的当事人损失或对当事人主观恶意违约的一种惩戒。但本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对客观上的违约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因节假日不能办理对公业务等无法办理支付,有一定的过失,但主观过错并不大。
此外,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本案如支持构成违约并执行违约金将显失公平。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该原则不仅仅表现为数额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而更多地应体现为主体地位的公平、实质上的公平。从本案的执行金额来看,原执行金额约为5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虽然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但在被执行人确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且仅逾期履行一日并未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再次执行相对高额的违约金,将会造成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明显失衡,即对义务人一方的显失公平。
" />经查,张惠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公务接待,超标准使用公务交通工具;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失职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毫无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广告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
通报指出脱狱之王2,张惠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脱狱之王2,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惠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相应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