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张忠

年代:2013 

地区:杭州 

类型:其它 台湾 台湾 其它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8日 20:27

原标题:再恋XQ-我开始妄想起来了

山东一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官司被控虚假诉讼案有新进展。该案在2023年11月13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历经多次庭审,本次庭审为一审第五次开庭。从今年11月5日开始,截至14日,本次庭审已进行8天,目前仍在继续。新京报记者从参加庭审人员处获悉,庭审之所以持续多日,是因其间不断发生的审辩冲突。律所主任代理农民工讨薪官司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高丙芳。图源:山东泰安某律所官网。新京报此前报道,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高丙芳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其在一起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的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涉嫌虚假诉讼罪。此次刑事诉讼的另外两名被告人为分承接工程的米某某和雇用上述75名农民工的包工头陈某某,两人被控罪名同为虚假诉讼罪。该案源于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上游包工头拖欠了米某某大部分工程款,米某某自掏腰包给农民工结清了工资。事后为了方便讨薪,米某某找到高丙芳做代理律师,在农民工已经拿到工资的情况下,以他们的名义起诉了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公诉人认为,2019年10月阿曼达诺克斯,被告人高丙芳授意米某某、陈某某,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某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炮制虚假诉讼。今年4月9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对正在取保候审状态的高丙芳变更强制措施,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执行逮捕,此后,高丙芳一直被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米某某和陈某某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此次庭审,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均出庭受审。辩方质疑公诉人举证内容,申请公诉人回避被驳回知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案庭审过程如此漫长是因为其间爆发了多次审辩冲突。多名参加庭审人员向新京报记者回忆,最激烈的一次冲突发生在11月6日阿曼达诺克斯,起因是控辩双方围绕公诉人举证的一段28分钟的录音进行质证,录音内容系高丙芳向农民工上面的工班长等人解释、处理农民工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事务的过程。公诉人当庭转述了录音中一段对话,并指出,对话能够证明高丙芳明知所谓的民事诉讼是为了替包工头米某某要钱,而非替农民工要钱。法庭中播放了这段录音,但录音噪音很大,且说话人用的是地方方言,多名旁听人员表示,内容听不太清、听不太懂。多名参加庭审的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高丙芳当庭表示,录音里不包含公诉人转述内容,要求提供录音文字版。公诉人回应,上述录音内容为根据上下文“归纳总结”。因控辩双方僵持不下,审判长宣布休庭。11月10日的庭审中,上述录音的文字版在法庭上以投影的方式被展示出来,多个信源证实,文字版录音与公诉人转述内容不符。辩方指出,录音内容能够证明,高丙芳在当时认为,自己代理的多起民事诉讼就是在为农民工个人讨薪。高丙芳辩护人在庭审上指出,“公诉人涉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申请公诉人回避,并要求追究公诉人法律责任,被检察院驳回。庭审期间,辩方向法庭申请调取本案被害人案涉工程总包方公司的与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流水,目的是核实被害人提出的110余万元律师费的损失是否属实。辩护人解释,这关系到第一被告人高丙芳的量刑。根据刑法和2018年10月实施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炮制虚假诉讼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申请被法庭驳回。辩方认为审理不公,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回避,也被驳回。这也造成了庭审进展缓慢。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辩方提交的一份新证据系讨薪案一审胜诉后,讨薪案的75名原告之一、工班组长张某某与高丙芳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张某某问高丙芳:“官司钱头年还能到位吧?”“工人想要钱关键是。”高丙芳辩护人认为,这能说明,农民工和工班组长串通向高丙芳隐瞒了农民工已拿到工资的事实,导致高认为自己代理的民事诉讼是在为农民工讨薪。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经辩方多次申请调取证据,此次庭审期间,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多份信访登记表,登记表显示,米陈二人在与高丙芳确立委托关系前,在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情况下,就已经借农民工讨薪名义,向信访部门讨要工程款。辩方指出,这能够证明检方指控的高丙芳授意米陈二人借农民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的指控不成立。据了解,庭审现场,米某某和陈某某认罪认罚,高丙芳未认罪。目前,该案庭审仍在继续。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原标题:增速趋稳 天然气消费量增速能否重回两位数?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案中,未经消费者同意阿曼达诺克斯,某商店的线上小程序获取到消费者的线下交易信息,消费者发现后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获法院支持。消费者购物信息被商店小程序获取某线下商店由青岛某公司实际运营,与商店同名的微信小程序由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2021年10月10日阿曼达诺克斯,马某在该线下商店购物,在收款台自主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商品订单后自主结账,收款台屏幕出现“扫一扫支付”二维码,显示付款方式有支付宝、微信和商店小程序。马某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跳转至商店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交易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立即支付”后可付款成功。马某认为,自己线下购物、线下微信付款阿曼达诺克斯,未调用、未使用该商店微信小程序,而且该微信小程序也没有余额,在原告扫描“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后,就被商店微信小程序获取了自己的线下购物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而非违法取得,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经审理查明,该微信小程序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无征求消费者同意获取消费者线下交易记录的相关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某商店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信息,系原告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且线下交易时亦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此外,原告系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交易相对方并非本案被告,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扫一扫支付”字样,故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二维码应仅具有支付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不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马某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被告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生效。法官:个人信息使用及处理应获本人同意法官表示,线下商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共享至线上小程序,扩大了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和使用范围,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随着实体经济数字化程度加深,线上线下一体化自营商店呈现规模化发展,该类商店往往有独立运营的App、微信小程序等集支付、消费于一体的线上平台。该类经营模式虽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优势,但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容易引发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本案明确消费者的线下购物信息因包含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系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构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如需线上线下不同经营主体共享该类信息,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该案对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面对的个人信息风险作出提示,为促进相关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甘浩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