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马彦祥

年代:2021 

地区:台湾 

类型:美国 悬疑 香港 印度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8日 22:36

原标题:朊病毒之存在于进化学有何意义?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案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某商店的线上小程序获取到消费者的线下交易信息,消费者发现后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获法院支持。消费者购物信息被商店小程序获取某线下商店由青岛某公司实际运营乐俊凯剧情介绍,与商店同名的微信小程序由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2021年10月10日,马某在该线下商店购物乐俊凯剧情介绍,在收款台自主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商品订单后自主结账,收款台屏幕出现“扫一扫支付”二维码,显示付款方式有支付宝、微信和商店小程序。马某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跳转至商店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交易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立即支付”后可付款成功。马某认为,自己线下购物、线下微信付款,未调用、未使用该商店微信小程序,而且该微信小程序也没有余额,在原告扫描“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后,就被商店微信小程序获取了自己的线下购物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而非违法取得,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经审理查明,该微信小程序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无征求消费者同意获取消费者线下交易记录的相关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某商店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信息,系原告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且线下交易时亦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此外乐俊凯剧情介绍,原告系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交易相对方并非本案被告,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扫一扫支付”字样,故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二维码应仅具有支付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不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乐俊凯剧情介绍,未经原告同意,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马某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被告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生效。法官:个人信息使用及处理应获本人同意法官表示,线下商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共享至线上小程序,扩大了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和使用范围,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随着实体经济数字化程度加深,线上线下一体化自营商店呈现规模化发展,该类商店往往有独立运营的App、微信小程序等集支付、消费于一体的线上平台。该类经营模式虽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优势,但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容易引发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本案明确消费者的线下购物信息因包含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系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构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如需线上线下不同经营主体共享该类信息,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该案对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面对的个人信息风险作出提示乐俊凯剧情介绍,为促进相关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甘浩校对

原标题:为出行保驾护航 让乘客安心暖心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系一家新能源公司。被告一夏某某在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十余篇涉案文章、视频,含有如“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等被诉侵犯名誉权的内容。其中一篇文章所在页面下端的“搜索”部分包含“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此外乐俊凯剧情介绍,在该平台搜索框中输入原告名称,也会出现“骗局”“被骗”等搜索提示词。

针对被告一发布于被告二平台的涉案侵权内容,原告在其中一条文字内容的评论区进行留言,而非通过涉案平台提供的投诉举报通道提交相关侵权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便于平台在海量信息中准确定位涉嫌侵权信息,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二发出了有效通知。因此乐俊凯剧情介绍,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应知或明知,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算法解释义务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分担及算法结果的释明程度。被告二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先后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涉案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生成机制、页面提示词展示的基本原理、运行规则及相关技术可行性等,有效回应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完成举证责任乐俊凯剧情介绍,可以视为其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综上所述,被告二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