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周星驰

年代:2015 

地区:台湾 

类型:甜宠 逆袭 印度 合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07日 20:44

原标题:虞书欣身后是109个婧妹

最后,在海淀区城管委和海淀街道办事处的帮助下,确定与首钢城运控股有限公司合作,推出智能移动充电车试点项目,引进了“智能移动充电车”来解决“充电难”的问题。今年10月中旬,两台外观精致的“智能移动充电车”在小区正式“上岗”,两台移动充电车均为容量46千瓦时的快速充电设备,平均1小时就能为新能源汽车完成“续航”。车头是充电电缆和接头,车尾安装有液晶显示屏,不使用时可停放在社区西门的空地dasd,不占小区停车位。

常一龙:它是第一个是适用于老旧小区复杂场景的一款产品,好多老旧小区车位规划以及当时这个小区建设它并不是特别规则dasd,所以我们选择了人工助力的方式,由人来操作小车。它的操作也非常简单,类似于咱们骑电动车一样,有一个车把,有一个小油门,一拧把里边有一个助力电机,就可以去驾驶小车了。除了小南庄,我们在周边的一些小区,包括鼓楼的一些胡同里都投放了一些产品。从安全方面和适配度方面看,通过人来操纵小车,目前是比较能快速地投放部署产品的这么一种方式。

常一龙表示,移动充电车能在老旧小区成功落地,也是为更多社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充电方案。他们陆续做市场调研,发现好多像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新能源汽车普及率越来越高,老百姓的充电需求也越来越多。公司也是着力于做移动充电产品,固定充电桩可能是目前老百姓需求的一个主流,但是移动充电车可能针对特殊场景特殊需求,算是特别补充,尤其像小南庄社区这种老旧小区,存在一个很共性的问题,配电设施电容量有限,临时变压器没法扩容。但老百姓的充电需求还是有的,这时候移动充电车的产品,它的特性就非常符合社区的痛点。

常一龙透露,未来在现有设备落地的基础上dasd,会逐渐研发减少人力成本的移动充电车。后续想尽量去减少人为的干预,减少一些人力成本。一个月来充电数据也做了统计,充电的范围从20%到80%区间,业主的充电量是比较多的。而且在投入运营这一段期间看,有一些新能源车电池也会有自己的保护,比如说90%到95%,会有一些限流,就保证电池使用寿命。

原标题:“姜萍事件”真相大白,把14亿人都耍了,“工具人”姜萍的梦该醒了!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些房主为了提高房屋的曝光度,尽快卖房,常委托多家中介机构进行居间售卖。如果其中一家中介机构带领客户看房,而该客户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实际购买该特定房屋,该情况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先带看的中介机构是否有权主张买卖双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原告:买家违反了《解约协议书》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周莉(化名)为在单位附近购买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委托某中介公司带领自己看房,最终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三居室房屋,面积为112平方米,房主刘勇(化名)的报价为340万元。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双方最终谈定成交价格为322万元。 2022年6月,周莉和房主刘勇的代理人刘娜(化名)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与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89400元由周莉承担,签约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周莉发现,刘娜并未获得其配偶刘勇的授权,且该房屋权属不清,刘娜无法提供刘勇前妻的声明,后提出解除合同。 2022年7月,买卖双方及某中介公司签署了《解约协议书》,约定:甲(周莉)、乙方(刘勇)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或通过任何渠道就上述房屋达成交易,甲、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约定的,相关方应向丙方(某中介公司)全额返还其已退还的服务费dasd,如服务费尚未支付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全额支付。当日dasd,某中介公司退还刘娜居间服务费89400元。 2023年1月,某中介公司发现周莉与刘勇已就上述房屋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认为周莉违反了《解约协议书》的约定,其行为构成“跳单”,遂将周莉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居间服务费89400元。 法院:被告不构成恶意“跳单” 庭审中,周莉辩称,某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尽责义务,刘勇的代理人刘娜没有相关授权,涉案房屋产权不清,刘勇前妻的声明无法获取,某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交易,因此解约;后自己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此房屋,此时刘勇已办妥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代理手续,自己购买房屋并支付了相应中介费,该房屋并不是某中介公司独家代理,自己通过其他中介与刘勇达成买卖协议,并非根据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私下进行交易的dasd,不属于“跳单”,无需向某中介公司支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中介公司、周莉及刘勇签订的《解约协议书》中第八条关于约束交易的内容,属于居间服务中常见的禁止“跳单”条款。双方争议焦点为:周莉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跳单”的违约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看客观上买受人周莉是否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首先,某中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房源属于某中介公司独家掌握,并不能排除多家中介公司掌握涉案房屋房源信息的情况,亦不能得出周莉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系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结论。其次,本案中周莉并未跳过某中介公司而直接与涉案房屋出售方签订协议,而是在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且某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该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各方协商解除了居间服务合同dasd,居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不在周莉一方,故周莉签订《解约协议书》的目的并非故意规避支付佣金。 最后,禁止“跳单”条款意在防止委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而购买房屋,从而使其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但中介公司不能据此限制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剥夺交易双方的选择权。本案中,某中介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涉案房屋居间服务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买受人周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dasd,选择其认可的其他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服务,从而达成交易,并无不当。 故周莉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跳单”,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双方继续交易曾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 法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周莉和刘勇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dasd,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dasd,但双方继续交易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最终解除合同,视为未促成合同成立,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后周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刘勇完成交易。非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行为,无需向某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法官认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家中介公司或平台发布,购房者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则有权选择服务更好、价格更优惠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不当然构成“跳单”违约。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署看房确认书、居间服务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合同条款对购房者的权利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如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等,在与中介沟通时,也要注意保存好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后维权。 此外,购房者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已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房主已就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为节省中介费私下交易或更换价格更低的中介公司交易,则可能构成跳单,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