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海的律师周玉忠为其作无罪辩护,周玉忠在辩护意见中提到,由于AR15步枪的专利早已到期,各国市场上都有AR15类枪型物生产销售,包括真枪、模型枪、玩具枪等,此前国内的一些商家也已网售相关零配件多年。他们认为,涉案零配件或可装配在枪支上,也排除不了可以装配在玩具枪上,且涉案零件无法组装成整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所涉鉴定意见已详细论证了被认定为枪支散件的复进器、导气管等实现枪支击发功能,这些散件的功能均是确保枪支能顺利击发的最主要功能,案涉枪支散件从规格、材质上与AR15步枪能够实现互换,且AR15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在散件材质上与仿真气动枪配件材质的要求上完全不同。辩护人仅以不排除涉案枪支可用于仿真枪、气动枪而否认涉案散件系枪支散件,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珠海中院认为,对于涉非成套枪支散件案,不仅应考虑涉案枪支散件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散件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上述被告人所买卖的枪支散件均不构成套,未能组装成完整枪支;且被告人均是在国内网站上买卖案涉散件,虽有规避网络平台检查、避免关键敏感词使用的行为,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相对不高,亦无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在无其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下,仍应对被告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针对另外三名被告,珠海中院认为,李某男、王某、冷某所涉的枪支散件数量已高达12万余件、种类也相较其他被告人买卖的种类齐全,且被告人叶海等人均系向李某男等采购散件……故相较而言,李某男等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当认定该三被告人有“情节严重”的情节,如无其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在法定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三人中,李某男被认定为主犯获刑15年,其余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