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16 

地区:韩国 

类型:虐恋 甜宠 德国 萌宝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08日 03:23

原标题:中科馆大讲堂公益专场讲座《生物化石会说话——揭秘远古生命密码》

中新网榆林11月6日电 (记者 胡健)“这里就是陕京线的新起点,长庆五大气田的天然气都要汇聚到这里进行外输,最高的日转输气量达到8200万方。通过陕京一二三线向北京及华北地区的京津冀等40多个大中城市供应。”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气厂(简称“采气二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厂长、党支部副书记曹旋介绍。

“十四五”以来,长庆油田紧盯“双碳”目标,按照“清洁替代、战略接替、绿色转型”总体部署,锚定“节能降耗、清洁替代、战略储备”发展布局,积极构建多能互补的能源新格局。作为长庆油田向北京及华北地区输送天然气的枢纽及咽喉,采气二厂经过两年来的探索实践,创新打造了首个“油公司”模式下的“气井+集气站+处理厂”全流程绿色低碳智能化采气示范作业区。

该示范区以强化气井、管道、集气站、处理厂、运营管理“五位一体”全流程智能化运行管控为目标,通过大幅压缩管理层级,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管辖内的1223口气井不仅精准实现了数据实时分析、指令远程执行、措施智能调参,数据双向传输及管控,大幅提升岗位管理安全性,智能视频监管、智能数据监控、智能作业平台等24项智能化技术、5个方面19个智能化场景应用,让员工工作效率直接攀升30%,成了名副其实的采气“白领”,所有作业流程只需在指尖操作。

“借助数智化技术,深度实践应用公司‘安眼工程’平台。平台能够智能分析各路摄像头拍摄到的实时画面,发现不安全行为时,便向监管人员发出预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曹旋介绍,处理厂还实践应用了8项智能化技术,搭建形成了14个智能管控应用场景,创新应用人员跟踪定位、激光甲烷遥测等智能化技术,使各级岗位人员作业管理行为更加规范,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全面受控,场站安全运行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技术基础。自中国石油长庆油田采气二厂神木气田绿色低碳智能化采气示范作业区运行以来,智能视频监管、智能作业管理、智能设备监测、智能数据监控、智能泄漏监测等五项智能技术的应用,构建“非法闯入、气体泄漏、工况异常”等安全风险主动预警报警新模式,实现生产作业现场智能监控100%覆盖,有效预警报警200余次,提升了集气站无人值守水平。

原标题:千方百计让乡亲们腰包更鼓(人民时评)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些房主为了提高房屋的曝光度,尽快卖房,常委托多家中介机构进行居间售卖。如果其中一家中介机构带领客户看房,而该客户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实际购买该特定房屋,该情况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先带看的中介机构是否有权主张买卖双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原告:买家违反了《解约协议书》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周莉(化名)为在单位附近购买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委托某中介公司带领自己看房,最终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三居室房屋,面积为112平方米,房主刘勇(化名)的报价为340万元。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双方最终谈定成交价格为322万元。 2022年6月,周莉和房主刘勇的代理人刘娜(化名)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与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89400元由周莉承担,签约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周莉发现,刘娜并未获得其配偶刘勇的授权,且该房屋权属不清,刘娜无法提供刘勇前妻的声明,后提出解除合同。 2022年7月,买卖双方及某中介公司签署了《解约协议书》,约定:甲(周莉)、乙方(刘勇)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或通过任何渠道就上述房屋达成交易,甲、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约定的,相关方应向丙方(某中介公司)全额返还其已退还的服务费,如服务费尚未支付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全额支付。当日,某中介公司退还刘娜居间服务费89400元。 2023年1月金丝蓉,某中介公司发现周莉与刘勇已就上述房屋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认为周莉违反了《解约协议书》的约定,其行为构成“跳单”,遂将周莉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居间服务费89400元。 法院:被告不构成恶意“跳单” 庭审中,周莉辩称,某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尽责义务,刘勇的代理人刘娜没有相关授权,涉案房屋产权不清,刘勇前妻的声明无法获取金丝蓉,某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交易,因此解约;后自己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此房屋,此时刘勇已办妥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代理手续,自己购买房屋并支付了相应中介费,该房屋并不是某中介公司独家代理,自己通过其他中介与刘勇达成买卖协议,并非根据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私下进行交易的,不属于“跳单”,无需向某中介公司支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中介公司、周莉及刘勇签订的《解约协议书》中第八条关于约束交易的内容,属于居间服务中常见的禁止“跳单”条款。双方争议焦点为:周莉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跳单”的违约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金丝蓉,不仅要看客观上买受人周莉是否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首先,某中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房源属于某中介公司独家掌握,并不能排除多家中介公司掌握涉案房屋房源信息的情况,亦不能得出周莉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系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结论。其次,本案中周莉并未跳过某中介公司而直接与涉案房屋出售方签订协议,而是在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且某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该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各方协商解除了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不在周莉一方,故周莉签订《解约协议书》的目的并非故意规避支付佣金。 最后,禁止“跳单”条款意在防止委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而购买房屋,从而使其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但中介公司不能据此限制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剥夺交易双方的选择权。本案中,某中介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涉案房屋居间服务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买受人周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选择其认可的其他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服务,从而达成交易,并无不当。 故周莉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跳单”,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双方继续交易曾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 法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金丝蓉,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周莉和刘勇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继续交易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最终解除合同,视为未促成合同成立,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后周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刘勇完成交易。非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金丝蓉,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行为,无需向某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法官认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家中介公司或平台发布,购房者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则有权选择服务更好、价格更优惠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不当然构成“跳单”违约。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署看房确认书、居间服务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合同条款对购房者的权利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如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等,在与中介沟通时,也要注意保存好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金丝蓉,以便发生纠纷后维权。 此外,购房者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已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房主已就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为节省中介费私下交易或更换价格更低的中介公司交易,则可能构成跳单,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