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5.0

丹道至尊

导演:李安

年代:2024 

地区:台湾 

类型:其他 逆袭 泰国 台湾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08日 01:33

原标题:超5000家上涨!A股传来积极信号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11月1日,北京房山区窦店镇一住户家中发生一场火灾,消防部门深入调查发现,这起火灾是由违法电焊作业引发。事后,涉案的董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火灾现场。图源: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11月1日8时26分,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接辖区群众报警,称房山区窦店镇一住户家中起火,现场冒出滚滚浓烟。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出动6部消防车,到场进行扑救。经核实发现,住户屋里的桌子和屋外堆放的杂物等起火。经过消防救援人员一番扑救,火势最终得到控制,但火灾现场已是一片狼藉。经查戴志诚,董某在未取得相关电焊作业资质、未清理周边可燃物等情况下,违法进行电焊操作,电焊产生的火花不慎引燃了周边可燃物,从而导致火灾。火灾不仅造成了该住户的财产损失,还对周边群众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所幸,此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董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消防部门提示,违法进行电焊作业是极其危险的行为。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戴志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电焊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勿心存侥幸。编辑 甘浩校对 刘军

公司老板请他人当“法定代表人”,并承诺签订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协议书,这可行吗?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案件,判决涉案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成为被告 11月4日戴志诚,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7月,原告A文化传播公司(下称:A公司)与B咨询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活动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在某活动中提供展览运营服务,合同金额582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服务,但B公司并未按约支付服务费。 此前,2021年4月,孙某成为B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与李某签订《法人不承担责任协议书》,约定:李某投资成立B公司,孙某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公司盈利或亏损及一切债权债务,孙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内容。B公司于2023年7月注销,注销时B公司股东为本案孙某(孙某持股比例100%)。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便注销公司,孙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 A公司诉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活动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内容,约定服务费为58230元。A公司已提供了全部服务,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且B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某承担全部责任。 孙某辩称,孙某与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已经签订《法人不承担责任协议书》,并约定B公司由李某投资设立,李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被告仅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被告无关。 法院:《法人不承担责任协议书》不能约束A公司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按照《活动服务合同》真实有效,A公司依约提供服务后,B公司应当依约支付服务费及利息。B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应当通知A公司申报债权,并以公司财产偿付相应债务,但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也未对A公司进行债务清偿戴志诚,即注销公司,其行为直接导致A公司遭受了无法向B公司主张债权的损失,故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孙某,应当对该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和李某之间的协议不能约束A公司,故孙某当对B公司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在平谷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法官认为,本案中戴志诚,注销公司拿到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当依法告知债权人公司清算事宜,以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受人请托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现象屡见不鲜,也由此产生众多纠纷。挂名协议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名义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内部协议,约束协议签订的双方,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来规避责任。 法官提示,受人请托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要充分了解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谨慎对待,避免自己承担过多责任,陷入无法预估的巨大风险中。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原标题:网络安全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基石

该研究团队在2023年3月对成都市18~45岁育龄女性开展了“成都市生育支持政策的落实与优化”线上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调查对象覆盖了成都市20个区县戴志诚,分布较为均衡。基于研究目的在对问卷填答时长、逻辑连贯性以及人口统计学基本特征分布均衡性的严格审核后,共计获得5413份有效问卷。

关于选择成都育龄女性作为调研对象的原因,文章解释称,四川省是对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响应较早的地区,率先取消了生育登记对象是否结婚和生育数量的限制;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在生育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具有先行示范的作用,包括支持全市试点建设“蓉易托”社区智慧托育中心、提高全市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等。此外,作为西部地区的新一线城市,成都市常住人口的生育支持政策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其他城市。

第二,生育支持政策对提高生育意愿的作用因育龄女性的婚育状况而异。相较于未婚女性和无子女的女性,已婚女性和已育两孩的女性更认可生育支持政策对提高生育意愿的作用,一孩母亲对生育支持政策的作用还缺乏认可。就政策类型而言,已婚女性认为无论是单一经济支持政策还是经济与其他支持政策组合,都有助于提高生育意愿,时间支持政策组合与单纯的服务支持政策对女性提升生育意愿的作用不足。

二是根据育龄人群的婚育状况及个体特征优化生育支持政策。未婚和已婚人群对生育支持政策的感知具有显著差异,政策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未婚人群对生育支持政策缺乏明确感知,婚嫁机会和婚嫁能力是其主要需求,应发挥社会组织、单位、社区等多元主体作用,为年轻人提供更多机会,消除恐婚、不婚的心理,避免初婚过迟,包容性看待非婚生育现象;已婚人群的生育支持政策需求更加明确,需要全方位构建生育友好环境,促进其释放生育潜力。对不同孩次家庭的生育支持政策应更具针对性。当前中国的生育政策在数量上已相对宽松,但很多女性对生育本身还充满顾虑,二孩和三孩的生育比例还有待提高。已婚未育女性、一孩母亲、二孩母亲对生育支持政策的需求差异化明显戴志诚,特别是一孩母亲对现有生育支持政策效果缺乏认可的现实值得关注,需要政策设计更为精细化戴志诚,要打消未育女性的顾虑、减轻已育女性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优化时间支持和服务支持政策。

其中,关于“一孩母亲对生育支持政策作用缺乏认可”的具体表现,研究指出,一孩母亲认为单纯的经济支持政策会在提高生育意愿方面有影响的发生比仅为无子女女性的70%;一孩母亲认同经济与其他支持政策组合在提高生育意愿方面有影响的发生比也仅是无子女女性的72%。这表明,经济支持政策及其政策组合的生育促进作用并未得到已育一孩母亲的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