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21 

地区:港台 

类型:神豪 虐恋 其它 其他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07日 20:53

原标题:祝绪丹 想亲吗

若在装修过程中遇到商家拖延工期、环保不达标、损坏房屋设施等情况,应当如何维权?10月31日终极一班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涉及装修纠纷的案例,以案说法。其中一起案例显示,装修工人为粉刷墙体,擅自将屋内暖气片拆下,未及时修复,后小区进行供暖试水,导致房间浸水,同时影响到楼下住户。屋主诉至法院,法院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屋主损失71078元。 装修中拆卸暖气片导致房间被淹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甲与A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装修房屋,合同约定工期为2个月。2021年6月,李甲到装修现场查看,发现主卧的暖气片被拆卸下来,而李甲并未要求A公司对该房间进行暖气改造。经询问,该工程负责人答复称,装修工人是为了对主卧房间进行整体粉刷而拆卸暖气,将会安排工人在2日内对暖气进行安装修复。 2021年10月,房屋所在的小区进行供暖试水,因主卧房间的暖气片没有装上,且排水阀门未按照施工标准堵死,大量水从暖气管中流出,造成整个房间全部被淹,水位达到10厘米,新装好的木门和地板被泡毁,楼下住户的房顶墙皮及壁纸也被大量浸泡。浸水事件发生后,李甲多次找A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只同意赔偿5000元,李甲认为其所受的损失将近10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李甲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765元、违约金15000元。 庭审中,A公司辩称,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漏水事件发生时房屋在李甲的控制之下,其行为与房屋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确因暖气安装导致漏水,侵权主体应为暖气厂家或供暖公司,而不是A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与A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改动暖气等管道设施,负责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根据李甲与A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主卧房间暖气片的拆卸是A公司为了完成墙面翻新的施工内容,故A公司应对此予以注意和保护,且李甲曾通过微信要求A公司修复暖气,但A公司仍未采取保护或恢复措施,导致漏水的发生,造成李甲的财产损失,A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李甲主张的违约金15000元,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判决A公司赔偿李甲损失71078元,驳回李甲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当对装修的范围、交付标准、装修公司对房屋的保护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装修过程中应及时对装修进度、房屋状态进行检查,如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设施、家具等被损坏,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通过拍照、录像、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应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装修工程逾期竣工 第二起案例显示,卢乙与B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B公司为卢乙的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定工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的总价款为240000元,开工当天卢乙支付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40%。 开工当天,卢乙依约支付了合同款,B公司进场施工。装修过程中,由于B公司人员管理混乱,不停更换项目负责人,施工工人资质欠缺,导致施工进度非常缓慢,且一直未能按图纸正确施工,总是返工,严重拖延工期。2020年3月31日,工程仍未竣工。在卢乙的反复催促下,对方承诺4月5日完工。但直至5月15日,工程仍未竣工。一直到5月30日,在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卢乙开始实际使用房屋。后卢乙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 庭审中,B公司辩称,工期延期是因卢乙在施工过程中增项,并在施工期间多次变更设计,工期理应顺延。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房屋交付使用,但卢乙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剩余费用,故提出反诉,要求卢乙支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6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乙与B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系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B公司为卢乙提供了装饰装修服务,卢乙虽称未进行验收,但其实际已进行了使用,故法院确认工程已竣工交付,卢乙应当支付剩余装修款。 因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延误工期,违约在先,故其要求卢乙承担违约责任一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卢乙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双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期延误问题进行协商,B公司承诺在2020年4月5日完工,卢乙同意,但到约定期限后仍未能交付使用,故B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卢乙主张的损失部分,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卢乙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9日逾期竣工违约金85000元,卢乙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 法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官提醒,对施工工期的约定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装修过程中,如出现增项、变项、隐蔽工程等情况需要延长工期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对新的工期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如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则构成违约,业主可起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装修后发现甲醛超标 第三起案例显示,刘丙委托C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刘丙如期支付了装修合同款78999元及主材款14万元,后装修工程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2021年6月,刘丙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是各居室甲醛均不达标。C公司接到通知进行了甲醛治理,但8月和9月的检测仍不达标。刘丙认为C公司的装修不合格,要求对方赔偿。 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丙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返还装修合同款78999元及主材款14万元,赔偿房屋闲置损失15万元,赔偿鉴定费用2034元。 庭审中,C公司辩称,公司对刘丙房屋的装修是在2019年,同年12月交付,刘丙签字验收合格,故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2020年10月、11月,公司对装修房屋进行了空气质量检测,均合格,不存在空气污染和甲醛超标。刘丙提出存在空气污染是在2021年6月,距离装修已一年半,其进行的三次空气质量检测均是在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单方委托,故应以公司的检测报告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丙与C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C公司负有完成装修项目并保证刘丙安全入住的义务。现刘丙已履行了支付对价款的义务,在其首次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后,C公司对装修房屋进行了空气治理,但迟至2021年9月双方在场进行第三次检测时,装修房屋仍存在甲醛超标问题,故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刘丙有权要求C公司退还装修款78999元。 主材款不应属于装修款,且已添附至装修房屋,刘丙对此做扩大解释显然不妥,故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装修房屋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造成刘丙无法入住使用,刘丙要求赔偿装修房屋闲置损失,于法有据,应参照租金市场价予以赔偿。刘丙支出的检测费用,C公司无异议,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返还刘丙装修款78999元,赔偿刘丙房屋空置损失97674元及鉴定费2034元。 法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官提醒,装修后的室内环境质量事关业主的身体健康和居住品质,切不可掉以轻心。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装修后房屋的空气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后入住之前终极一班6,可在装修公司人员在场情况下,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发现空气质量不达标情况,可要求装修公司进行整改或按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文中人物、公司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华尔街见闻早餐FM-Radio | 2024年11月7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街镇基层立法联系点提质增效研究”研讨会暨报告发布会在华东师范大学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主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顾晓卿介绍,上海从2016年7月挂牌成立十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020年第一次扩点至25个,今年9月底第二次扩点至36个终极一班6,实现全上海16个区的全覆盖。

据悉,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主要有三方面:建章立制、培训赋能、拓展网络布局。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取得了多个方面成效,包括:全过程立法参与有新成效;民意平台载体功能有新拓展;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有新举措;讲好中国特色民主故事有新亮点。顾晓卿指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在信息平台的完善,理论研究的深化等方面展开。

调研显示,参与立法意见征询的人群来自各行各业,呈现出多样化的职业背景;其中,政府事业单位的参与人数最多,占比29.61%;其次是制造业,占比12.58%;教育培训业占比8.96%。据介绍,课题组系统总结了上海市街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九大经验,包括:信息汇集网络辐射全域,增强民意传递的精准度和广泛性;创新激励机制终极一班6,增强群众的参与感与获得感;多种方式实现“法言法语”和“民言民语”双向转换;将立法工作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等。

课题组对当前街镇基层立法联系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终极一班6,提出了优化街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六方面对策建议,包括:在空间上增点扩面,形成全市覆盖的民意征询网络;在工作环节上,通过市人大各委员会功能发挥,将街镇基层立法联系点嵌入到立法全过程;丰富意见征询方式方法,提升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主体的多样性;运用多种方式提升街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更多保留“原汁原味”的居民意见,平衡好立法意见的“专业性”与“人民性”等。

曹杨新村街道人大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批设立的25家基层联系点之一。自建设以来,该联系点参与95部法规的立法征询,提出意见建议2400多条,已采纳300多条。曹杨新村街道方面介绍,其在实践中坚持打造意见征询平台;坚持打造监督执法平台;坚持促进立法与守法同步。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人大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则致力促进服务民生工作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融合,摸清市民群众最为迫切的问题,形成立法建议,促进平安法治工作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融合,探索联系点与区法院、区检察院的三所联动机制。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丁祖年既客观地指出了联系点建设存在的问题,又给出了针对性建议。他表示,未来,应进一步突出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立法机关直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这一定位,更好地发挥联系点的基层性、代表性、直接性、平台性,全面精准把握民众意见建议,并将其科学反映到立法之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叶必丰从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外部环境角度上进行区分,提出三项建议:立法工作应逐步放缓,避免地方立法失去刚性法律要求;行政立法更需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助力;对立法草案进行更为详细、丰富的说明。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陈肇新指出,要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和普法宣传相结合,推动立法精细化,放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意义。通过守法增强地方立法的时效性;同时反哺现今立法工作制度建设,以立法的民主属性推动立法的代表性。陈肇新认为,未来应在内容的强化上、程序的优化上、原汁原味的强调上等方面着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