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网购翡翠欺诈的案例,案中鲍女士定制翡翠首饰到手后,发现手镯与吊坠并非原定的同一块材料所制电影春娇与志明,遂起诉要求退款退货并三倍赔偿。经审理,昌平法院最终判定退款退货,并由商家赔偿涉欺诈吊坠部分的三倍赔偿9000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3年6月,鲍女士通过网购软件添加一家翡翠店为好友,与店铺沟通定制翡翠首饰。商家向鲍女士发送了一段翡翠原材料的视频,提到这块材料除做手镯部分,中心区域的剩余材料可以做成两个吊坠。 最终,鲍女士与店铺就视频中的翡翠材料以28888元成交。几天后电影春娇与志明,当鲍女士收到手镯,发现实物的品质和她预期的相差甚远,且手镯和吊坠不属于同一块材料。店铺核实情况后,表示雕刻手镯后,剩余材料因师傅失误而损坏,所以更换成另外一块材料制作吊坠。因双方未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鲍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店铺返还商品货款28888元并支付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金86664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翡翠店铺和鲍女士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鲍女士主张退货退款,法院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翡翠店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网络购物展示商品与实地展示商品有较大差别,光线、环境等多重因素都会对商品颜色造成一定影响。作为一般消费者,采取网上购物时,理应对于这一情况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鲍女士基于此种了解,选择在网络购买翡翠商品,应当认为其对现场观看商品与网络展示的商品可能存在一定差别,有一定的容忍和允许,但是这种容忍和允许应在合理范围内,且是基于普通消费者能够接受的程度。 关于手镯,鲍女士主张手镯并非由该店铺向其展示的石料加工而来,该店铺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法院认为,手镯实物与店铺拍摄的视频有一定出入,不排除拍摄设备、角度、光线、测量方式等因素影响,就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构成欺诈。 关于吊坠,该店铺在售出定制吊坠的过程中,故意向鲍女士隐瞒所挑选的特定材料被毁损的情况,私自采用其他原材料替代,该店铺交付给鲍女士的吊坠,并非是鲍女士挑选的“特定物”材料所制作而成,不符合合同约定目的电影春娇与志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电影春娇与志明,构成欺诈。店铺应当承担退还吊坠货款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手镯和吊坠并未区分各自的价值,法院酌定吊坠为3000元,店铺应退回货款并赔偿鲍女士9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店铺退还鲍女士货款28888元,鲍女士退还店铺手镯和吊坠;店铺支付鲍女士赔偿款9000元。 法官表示,经营者特别是网络店铺商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如实向消费者展示商品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或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避免因欺诈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建议,消费者网购商品特别是购买贵重物品时,要尽可能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仔细查看商家提供的商品展示信息,同时要保留好与交易相关的各种凭证如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快递单据等,还应留意网购平台上的相关条款规定,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消费陷阱。 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