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火锅:“九宫格”烫出的城市名片“所以我们当时怀疑过几个人。”张先生说,首先怀疑的就是当时正和三姐闹离婚的姐夫,然后还有两个当地的青年,“那两人都喜欢我姐,知道我姐在闹离婚,正在追求她。”张先生说,其中一个是邻村的刘某某,他曾是当时的最大怀疑对象,因为出事那天,三姐就是去给刘某某归还一千元钱后失踪的。张家报警后,张先生还曾与民警一起到刘家了解情况。
在刘某某的指认下,警方从余兴村东南约两公里处的一个废弃灌溉井中挖出了失踪者的遗骸,“那口井距离刘某某家所在村子只有一公里远。据说那口井有七八十米深你为我着迷01,但这么多年来里面已经基本被各种杂物填满,警方花了五六个月才挖出我姐的遗骸。”张先生说,跟遗骸在一起的还有一件红色毛衣和白色运动鞋等物,“那些东西基本完好,但可以确定都不是我姐失踪时穿的,那件红毛衣应该和在刘某某家见到的红色毛裤是一套的。”
年过六旬的张姓村民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事情发生之初,他就关注着事件的进展,“说失踪也罢、拐卖也好,但就是一直找不到人,因为找人,这么多年来,这家人的日子不好过。”张姓村民说,凶手被抓了,应该让他尽快受到惩罚,让在枯井里二十多年的死者得到安息。“刘某某在我们这里名声不好,现在自己都承认杀人了,还放到社会上,这让我们很多村民都感到不安。”
“这么多年来,为了寻找三姐,我们家的生活可以说是完全脱离正轨。”张先生说,除了父亲苦寻女儿5年后郁郁而终外,母亲因长期思念,身体也每况愈下,“这些年没少吃药。”张先生说,此次三姐有了下落,他们却不敢告诉年届八旬的母亲,“尽管我们有交代,我妈还是从村民的议论中听到了一些,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开始出现语言障碍、听觉障碍,甚至生活都不能自理了。”
张先生表示,他曾要求面见检察官未果,但见到了检察官的助理,助理就相关情况作了简单回复。助理表示,现在检察机关作了不批捕决定,公安已经申请复议了,如果检察院仍然维持原决定的话,公安还可以向市级检察机关复议,届时案子就可以移交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捕与否。助理还说,不是说县级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这个案子就完了、公安就能撤案了你为我着迷01,如果不服这个决定的话,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报。
张先生说,期间这位警官接到来自检察院的电话,对方询问警方复议的理由,警官表示“没有过诉讼时效”,并进一步向对方解释,当年案发后,张家曾怀疑多人,警方曾去调查刘某某,但见的时候“刘某某就喝了药了,没办法带(带走问话),告知其病好后接受问话”等内容,并表示2009年时张先生曾就刘某某行踪到派出所报案,但之所以当时未网络追逃是因为尚未确认刘某某行凶,但公安一直在侦查,并未放弃。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黄军府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黄军府说,本案中,因被害人在2000年1月“失踪”后,其家属在当地辖区派出所报警并立案(罪名非故意杀人罪),此后在长达24年期间被害人家属始终认为被害人系被他人杀害,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等线索,从未放弃控告,虽然本案公安机关并未以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但公安机关已经以其他罪名立案及被害人家属始终坚持控告的基本事实,应当符合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即本案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退一步讲,即便在被害人2000年1月失踪后,公安机关当年并未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但基于查明的事实确定本案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即由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