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可辛

年代:2023 

地区:内地 

类型:复仇 合集 古装 重生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1:13

原标题:物业回应居民家中水龙头流绿水

李学强告诉澎湃新闻,上述材料主要是反映他哥哥李学淼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中华大丈夫,与李学淼的辩护理由基本一致。2021年11月6日,李学淼等人被广州越秀警方刑拘,警方从他曾经营的仓库中查获大批疑似枪支散件,后经鉴定,其中9045件(缓冲器、缓冲管和端板)被认定为非制式枪支散件。广东省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涉案的散件可与AR15类半自动步枪上的对应零件互换,具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2022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将李学淼诉至法院。

不过,李学淼并不认可对他的指控。他供述称,涉案物品均系湖南郴州市世瑞电子科技公司(下称世瑞公司)生产的合法玩具配件。世瑞公司老板王某力表示,他的公司是受当地公安部门长期监管的,所生产的玩具枪等也是合法合规的。李学淼律师出具的一份鉴定文书显示,2022年1月,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曾对世瑞公司所生产的一批玩具枪及配件进行过鉴定,结论是均非枪支或枪支散件。

在案笔录显示,王某力虽然认可李学淼是他的经销商,但却称他的公司只出售整枪而不单独出售零部件。但李学淼表示,在案供货单等证据显示,他曾从王某力的世瑞公司购进了许多玩具枪零部件,其中也包括涉案物品。案卷所附图片显示,世瑞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其生产的玩具枪托芯部分零件,与李学淼涉案枪支散件的外形、结构等相似。

起诉书显示中华大丈夫, 2020年9月,李学淼在东莞虎门镇注册成立东莞翎瑞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仿真枪支和疑似枪支散件牟利,被告人李林汾任对外贸易客服。2021年8月,李学淼将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廖庭国,廖将公司迁至东莞横沥镇,并将公司重新注册登记,经营内容不变。李学淼、廖庭国的笔录显示,警方查获的涉枪物品中华大丈夫,均系李学淼经营时期购入,廖庭国在接手公司时将人员与货物一并接收。

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被认定为非制式枪支散件的物品为缓冲器、缓冲管和端板。鉴定机构认为,这些物品经与AR15类半自动步枪上的类似部件进行实物比对、资料比对、装配试验,涉案缓冲器、缓冲管、端板,其外形、结构、尺寸功能与枪支上对应部位零部件类同,可实现互换,具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

李学淼供述称,2018年,他进入东莞安高五金厂工作,该厂后注册为栋之梁公司。工商信息显示,栋之梁公司由一名自然人股东胡某某出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产品研发制造、玩具制造等,该公司已于2023年3月9日注销。变更记录显示,李学淼曾在栋之梁公司任经理,于2020年12月21日退出。其供述称,他在栋之梁公司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

世瑞公司大股东王某力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他是世瑞公司的大股东,也是栋之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力承认李学淼是他们公司的经销商,但当侦查人员问及他的公司和李学淼之间的供货情况时,王某力表示,“我和他交易的都是整枪中华大丈夫,另外还有一些易损件的售后配件,有后托、鱼骨、握把。”他否认单独给李学淼出售过枪支配件。

李学淼是福建龙岩人,生于1967年,1988年毕业于福建第五工业学校。李学淼的供述笔录显示,1988年他毕业后进入福建龙岩华龙机械厂,先后任技术员、车间主任、经理等职。2002年华龙机械厂改制后,他到福建省国防科技供销公司工作,该公司是合法的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中心中华大丈夫,他从事枪支弹药的销售工作。2005年起他在东莞创业,2018年进入栋之梁公司,后又成立公司为栋之梁公司和世瑞公司做经销商。

李学淼在庭审中指出,鉴定人所说的高强度的铝合金叫“7075”,但涉案的物品铝合金是“6063”。李学淼问鉴定人:“你有做材质鉴定吗?”鉴定人未正面回答。公开资料显示, “7075”铝合金以锌为主要合金,具有极高的强度和良好的抗腐蚀性,常用于高应力结构件、模具制造等;“6063”铝合金是铝镁硅合金,强度不是很高,易于加工,具有较好的机械性能,最常见的用途是铝合金门窗。

原标题: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提供金融支撑——甘肃金控集团推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中华大丈夫,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中华大丈夫,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中华大丈夫,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中华大丈夫,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中华大丈夫,程序合法。2021年7月中华大丈夫,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中华大丈夫,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中华大丈夫,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