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王新民

年代:2015 

地区:西安 

类型:德国 其他 德国 印度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4日 03:29

原标题:一个行业规范了,路才走得远走得宽

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致命玩笑,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致命玩笑,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致命玩笑,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致命玩笑,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致命玩笑,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光大期货9月12日交易策略图解

危难之际,总有一群凡人英雄挺身而出,以平凡之躯行英雄之事,用善行微光聚光成芒、集火成炬。“一人兴善,万人可激。”为减轻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教育负担,帮助其子女完成学业,2019年起,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设立了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助学公益项目,连续五年为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提供经济支持,确保其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为社会培养更多有知识、有道德、有责任感的公民。

记者从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获悉,今年以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预算49万元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资助范围覆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大学(含大专)、高中(含职高、技校)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书本费及生活补助。目前,2024年度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公益助学金已顺利完成发放,惠及73名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其中,大学(含大专)32名、高中(含职高、技校)18名、义务阶段(小学、初中)23名。

十年来,舒琴华一直以父亲为榜样奋发进学,顺利考入四川工商学院,2023年起至今,连续两年获得我省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公益助学金,共计2万元。在校期间,舒琴华努力考取了幼儿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职业资格证等专业证书,踊跃参加班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主题班团活动,还时常勤工俭学减轻家庭负担,成为了老师同学眼中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0年5月3日,绵阳市三台县男子江松发现邻居江崇地夫妇掉入沼气池,不顾安危跳池救人,不幸经抢救无效离世,同年被三台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得知江松去世后留下年弱的两子、年老的父母和无劳动能力的妻子,一家人的生活仅靠务农和低保政策的微薄收入维系致命玩笑,家境十分困难,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从2021年至今共资助兄弟俩1.4万元,有效改善了兄弟俩的生活,使其能够安心求学。

“政府先后多次到家里走访慰问,了解到我父母年龄较大,家庭开支均靠在家务农维持,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还要供养我读书,积极为我们申请了四川省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助学金。这笔钱不仅帮助我家解决了经济问题,更是精神上的鼓励,让我深感温暖和力量,让我深深地感受到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的关爱……”几天前,四川省内江医科学校学生袁徳玲专程向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写来感谢信,为近三年来享受到的共计9000元公益助学金表示了感谢。

袁徳玲在信中写道,其父亲袁道德在2004年4月积极阻止盗贼违法犯罪,帮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于同年9月被贡井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这让她备受鼓舞,今后将把父亲的勇敢和坚毅、正义与担当传递下去,尽自己所能帮助身边有困难的同学,让更多人感受到关爱和支持。薄薄一纸感谢信,承载着被资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浓浓感激,更是对助学工作的最佳认可。

2012年,简阳市村民刘荣安从火中救出年幼的姐弟二人,自己却因前胸皮肤和上呼吸道灼伤留下严重后遗症,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由妻子照顾康复治疗,全家仅靠其子每月在外务工收入的4000元维生。得知刘荣安之女刘星雨就读于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每年需负担学费、食宿等费用,家庭收入与支出悬殊较大,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将其列为2024年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助学公益项目资助对象,10000元公益助学金为这个困难家庭减轻了不少负担。

为确保助学金发放及时准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致命玩笑,制作助学金《收款回执》,由见义勇为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对助学金额等核实、签署姓名后,快递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每一笔助学金都坚持专款专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至见义勇为人员或亲属个人账户,各市(州)还按照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要求对资助对象进行了回访。目前,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建立完善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见义勇为人员信息库,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为今后精准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帮扶救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