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朴某、雷某、石某先后合作成立两家传媒公司,并聘任王某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上述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招募数十名员工第七座墓志铭,利用朴某购买的某些爬虫软件,在抖音直播间(包括私密直播间)批量获取抖音用户的抖音号、手机号、昵称等账号个人信息,再由客服打电话给对方推荐渠道商的“抖音基础课程”,引起对方兴趣后引流给渠道商。朴某等人的上述公司从渠道商处按引流人数及网民购买课程的数量等标准获取佣金。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23年2月至8月期间,朴某单独收款331812.28元,其中转给石某46190元,雷某单独收款106331.84元,其中转给王某8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朴某、雷某、石某均系公司股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受聘至公司,根据安排开展工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第七座墓志铭,系自首;被告人朴某、石某、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其中被告人雷某、石某、王某在侦查阶段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