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江苏泰州泰兴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发生在25年前的命案神父有难,嫌疑人王某于1999年杀害一名出租车司机,抢走其现金和BB机后抛尸弃车逃跑。经过警方25年的不懈侦查,王某于近日落网,12月9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999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泰兴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宁界(现广陵镇)焦土港河的南侧岸边发现一具男尸。接报后,该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赶赴现场。 1999年命案发生后,警方勘查现场。图源:泰兴警方经现场勘查神父有难,民警发现死者全身有多处刀伤,系他杀,现场及周边未发现能证明死者身份的证件或物品。为尽快查清死者身份,泰兴市公安局向周边县市发出协查通报。同日,在与泰兴相邻的靖江市,一群众发现路边一辆红色面包车内有血迹,随即报警。经查询,该面包车登记在陈某松名下。走访中,陈某松告诉民警,一个月前,他与弟弟陈某忠一起用该车跑出租,但2月10日陈某忠出车后,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回复BB机信息。通过组织辨认等工作,警方确认死者就是失联的陈某忠。随后,在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统一指挥下神父有难,泰兴、靖江两地公安机关成立“1999·2·11”专案组,迅速抽调刑侦骨干民警协同作战,围绕死者生前的社会关系、车辆行驶轨迹等方面开展详细调查,但初期梳理出的数十名可疑对象均被排除。 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案件侦破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但25年来,泰兴市公安局一直盯着这起命案,专案组的民警换了一茬又一茬,但追凶的脚步从未停歇。该局每年都会组织刑侦专家和刑事技术骨干对当时的勘查、走访等工作进行复盘神父有难,希望能从中找到新的突破口。2024年初,泰兴市公安局启动新一轮命案积案攻坚。“1999·2·11”专案组民警再次对案件材料逐一“过筛”,借助新技术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度挖掘,围绕关键点开展了大量走访摸排工作。4月初,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民警从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上取得了重大突破,靖江人王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经外围深入调查和刑侦专家反复分析验证,警方判断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民警随即对王某的活动轨迹和落脚点进行分析研判,对王某实施了抓捕。王某被抓捕现场。图源:泰兴警方 据王某供述,其于1999年2月10日晚,搭乘陈某忠驾驶的面包车,途中将陈某忠杀害抢走现金和BB机,后抛尸弃车逃跑。“25年了,我每天都在担惊受怕,心里始终迈不过这道坎,现在终于解脱了。”王某说。12月9日,王某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编辑 甘浩校对 刘军

" />

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可辛

年代:2010 

地区:印度 

类型:其他 印度 复仇 日本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3日 11:21

原标题:05版要闻 - 安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调研行)

孔繁森,这位听从党的召唤,两次援藏,一次留藏,将一腔热血和生命献给雪域高原的党员干部,舍弃家乡的安稳,割舍亲人的陪伴,穿梭于帐篷与村落之间,为藏族老人送去温暖,给孩子点亮求知灯火,把党的关怀融入日常点滴,以自己的生命作笔,蘸着无私与奉献的墨汁,书写坚决服从组织安排的担当,诠释真情实意为民服务的职责,为阿里的稳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援藏前,孔繁森请人写下了“是七尺男儿生能舍己,作千秋鬼雄死不还乡”的豪言壮语;进藏后,孔繁森用生命诠释了“青山处处埋忠骨,一腔热血洒高原”的铮铮诺言。正如他的一句名言“一个人爱的最高境界是爱别人,一个共产党员爱的最高境界是爱人民。”2021年9月,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被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第一批伟大精神,成为新时代党员干部的精神坐标。

30年,从“繁森”这个具象的英雄个体,历经岁月淘洗、裂变、延展,在传承中被不断擦拭、点亮,衍生出无数闪耀“繁星”,在新时代续写着一首首“孔繁森之歌”。一批批阿里干部群众踏着“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团结、特别能奉献”的“繁森路”,已将这些“繁星梦”一一变为现实。今天的阿里,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生态良好、边防巩固、人民安居乐业,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发展景象。

原标题:王宁与山东大学党委书记任友群校长李术才举行工作会谈

在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中,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先后销售41部改装设备神父有难,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送检的二手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现行法律从不同层面作出了规范。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或者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本案中,陈某自行改装并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生产、销售数量多,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有效打击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流入市场的源头。此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