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赵先生在公园木质坡道走下时滑倒摔伤,其认为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起诉,西城法院最终判决由公园承担八成责任,赔偿六万余元。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赵先生在某公园游览时,因坡道湿滑而摔倒受伤。原地休息片刻后工藤绫乃,赵先生与某公园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使用园区车辆将赵先生送出园区。赵先生自行打车回家休息,并于隔日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行走困难、踝关节骨折。赵先生认为某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工藤绫乃,应当赔偿其损失,但某公园认为赵先生受伤后,其工作人员及时询问情况、作出处置,赵先生摔伤系其自身原因,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赔偿自己因此事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用等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公园在雨雪天气后应当认识到室外相关设施设备的通行风险,并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铺设防滑地垫、设置安全警示或者封闭坡道引导行人台阶下行。涉事公园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事发时间为中午工藤绫乃,赵先生摔倒位置光线明亮、视野清晰,而赵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雨雪天气后可能存在的坡道湿滑状况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选择台阶通行或者在通过下行坡道时紧握扶手,谨慎通行。赵先生不慎滑倒,其自身应负有一定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赵先生受伤产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七万五千余元,并判决由公园承担全部损失的80%,即六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