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23 

地区:欧洲 

类型:其他 重生 神豪 泰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2:53

原标题:新时代书院何为?中国文化书院成立四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举办

上世纪末,干警众筹救助金;2004年,绵竹市法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2023年,司法救助工作纳入绵竹市经济工作要点,绵竹市法院与九家单位协力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救助格局……40年来,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法院始终紧紧围绕群众所切,率先在执行中探索了司法救助制度,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渡过难关,一个个具体的人和事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类似的执行不能案件发生后,干警们大多自掏腰包帮助当事人渡过难关。”时任绵竹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宋辉说,类似的执行不能案件集中在两类情况,一是被执行人在服刑且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因交通事故案件造成申请执行人极度困难,急需就医或家中孩子需要接受教育,但被执行人也因各种原因无法支付赔偿款项,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

彼时迈入21世纪,最高人民法院以诉讼费用为出发点,开始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开展救助。例如,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从司法救助的概念、申请人的范围、申请程序、审查程序等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此时的司法救助仅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缓、减、免,救助对象和救助事项范围都还很狭窄。”宋辉介绍道,基于此背景,绵竹市法院拓展思路,率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给予一定帮助。

在加大救助力度的同时,绵竹市法院善于总结、不断归纳,逐步形成了规范的救助制度。2010年11月,绵竹市法院修订了试行办法,印发了《绵竹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原则、救助对象与条件,并对资金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了完善。2017年,绵竹市法院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相关案件,促进司法救助的专业化。

为全力保障职工权益,绵竹市法院多次组织召开职工、优先权人见面会成长的烦恼国语版,听取各方诉求,释法明理成长的烦恼国语版,取得各方理解支持。最终,优先权人将应受偿款项中的30余万元,管理人放弃报酬11万余元,绵竹市委政法委协调拨付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5万元,社会力量捐赠救助金7万元,共计63万余元用于保障破产费用和职工债权,残疾人职工受偿比例从27%提高至42%,非残疾人职工受偿比例提高至34.5%。2023年11月29日,绵竹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至此该案圆满审结。

据了解,这是绵竹市法院首次针对破产案件开展的司法救助,也是首次在司法救助中接受社会捐赠。“对困难群众予以救助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绵竹市法院时任副院长、现任德阳中院研究室主任李玉兰介绍,近年来,绵竹市法院探索建立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救助格局,构建“司法救助+”共助模式。例如,从司法救助金的构成来说,绵竹市法院形成了“财政拨付为主,临时注入为辅,社会筹措参与”的经费保障体系。

2023年,绵竹市法院联合民政、教育、残联等9家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明确对救助对象给予司法救助后,认为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移送同级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同时,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时,认为救助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或直接移送线索。“实施办法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救助格局。”李玉兰说道。

2023年10月,绵竹市法院按照惯例,对一起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回访。救助案件承办法官来到救助人李某某家里,在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的同时,询问并关心了李某某身体情况和孙子的学习情况。李某某已到古稀之年,儿子因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生活随之陷入困境。“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感谢你们还惦记着我们的事,感谢党的好政策……”回访中,李某某激动地说道。

今年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正式建立10周年,亦是绵竹市法院探索司法救助的第20年。新时代新征程,绵竹市法院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先行者,将继续发扬首创精神,坚持司法救助“生存保障”的办案目的,持续用心、用情、用力成长的烦恼国语版,不断深化司法救助工作,彰显人文关怀,为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提供充分且高质量的司法保护,铸就坚不可摧的公民权利保护屏障。

原标题:日媒报道:特朗普或将逆转拜登产业政策

此次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强调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创新,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和成就。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充分利用社会大数据,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等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更加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彰显统计工作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从立法目的看,新修改《统计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出台过程看,新修改《统计法》立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全民共识、反映人民意志的全民参与性立法。从修改内容看,新修改《统计法》在相关条目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更加有效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澎湃新闻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新修改《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这些修改,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