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田沁鑫

年代:2016 

地区:其他 

类型:泰国 其他 强者 美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9日 10:41

原标题:青海都兰:雪景绘丹青

血液透析是尿毒症患者得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肾脏替代治疗方式。其工作原理是将体内血液引流至体外,通过一个由一万根左右空心纤维组成的透析器,血液与含机体浓度相似的电解质溶液(透析液)在空心纤维内外进行物质交换,通过弥散、对流和吸附原理,清除体内的代谢废物,维持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同时清除体内过多的水分,并将经过净化的血液再回输到人体内。

一般来说,血透患者的血管通路每周需要经历2-3次的使用,反复频繁的损伤可能导致血管通路堵塞以及其他并发症的出现。一般建议,透析患者的血管通路每三个月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一次随访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然而,据陈冬平观察,许多血透患者血管通路的随访并不及时,往往是等内瘘问题出现了,甚至血管已经完全堵塞了才来就医,此时手术难度大大增加,个别患者可能因此完全废弃整个血管通路,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传统随访模式下,尿毒症患者每周进行2-3次的规律透析治疗,血透医生对于血管通路的评估往往需要亚学科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超声技术,否则在平日透析中很难及时、早期地发现血管通路问题。同时,到了定期的随访评估时间,患者每次来医院排队挂号后,先由专业医生进行病史的询问、相应的专科体格检查,血管通路的随访还需要对血管进行一个超声的初步检查。目前,很多医院并不常规配备有专科化的血管通路医生及独立超声机器,大部分医院需要患者来医院常规随访外,往往还需要联系血管通路专科医生,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超声科等影像相关辅助科室共同参与评估、规划处理方案。

“其实,血管通路在完全闭塞前处理起来并不难。如果病人早期出现一点小问题,如狭窄引起的血流量不佳或静脉高压症状,马上进行处理,这样的手术可能花费10分钟左右就可以结束了。如果在完全闭塞后合并血栓了才被发现,处理起来可能要花1个多小时。因此,提早发现能更好、更快地管理患者血管通路问题。”陈冬平说到。

陈冬平认为,对于肾病和透析慢病患者,首先应实现诊疗一体化,即先发现问题后流畅地转入再处理流程,而不是先做检查,等待报告、再去安排处理,诊断和治疗脱节。其次是门诊、病房、血透室及手术室的四统一,医务人员如果有便携检测设备,相当于配备了一双透过皮肤看血管的“火眼金睛”,可以随时随地客观评估患者的血管通路,摆脱了既往随访时对于检查场地、硬件设备的限制条件。病人不一定要反复奔波于病房或影像科之间,可以提前评估并制定方案,这也会给医生的常规工作带来便捷性。此外,还应简化临床问题的处理流程,提升病人体验。

百特肾科是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药械企业之一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早在90年代就已开始服务中国透析患者。关华指出,在实际临床应用环节,掌上超声发挥了极大的便利性。首先,其在护理人员进行B超引导下的穿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次,在做深静脉置管时,掌上超声可以帮助引导,清晰度可以满足临床应用需求。另外,它还可以在门诊或下基层时进行检查、筛查。

对于护士学会看超声的说法,陈冬平也表示认可。他向记者解释:“早些年血管通路也是新兴的领域,比如放在十几二十年前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没有人说一定要看超声。现在专科化后,对功能性提出了要求,好的血管通路的评价不能仅仅因为血管是通的就可以。还有其他的要求,譬如直径要达到6毫米以上,距离皮肤表面的深度也不能大于6毫米,可穿刺的血管长度大于6厘米,否则护士要完成一次供血液透析使用的完美穿刺也将变得困难。”

GE医疗临床超声业务产品总监沈宇告诉记者,掌上超声并不是新鲜的物种,早期产品往往在图像质量、功能性等方面对比传统超声科使用的大型超声设备或者便携式的设备来讲有差距。“在这个领域,我们看到临床端客户的需求在不断上升,尤其是对可视化的需求。过去可能缺少灵活的掌超设备的支持,很多医生只能凭借着经验来做一些决策和穿刺。”

基于这些现状和洞察,GE医疗在了掌上超声方面不断创新,新一代的Vscan Air使用双面探头,图像和功能方面跟大型超声设备等同,频率更宽,对于腹部、心脏等深层组织的穿透力更强,同时对于浅表组织的分辨率更高,图像更加清晰真实。在功能上,它具备彩色多普勒和频谱多普勒功能,可以对患者的血流进行观察,对血流速度进行精准测量。在肾病诊疗一体化的功能性方面,目前一些三级医院的肾病临床科室已经在使用便携式超声,但还没有完全满足需求。如何在更小的机器里实现更多血液评估的功能,也是行业下一步要攻克的方向。

关华认为,对于肾科来说,无论是临床医生还是护理人员,目前最重要的是对一体化诊疗认知和技术的熟悉度。这也是百特肾科/万益特和GE医疗携手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在去年进博会上,GE医疗就携手百特达成战略合作,未来,双方将合力帮助临床医务人员进行观念普及,并且形成一整套的规范化培训。“我们将在专业化教育方向进一步发力,计划组织针对护理人员的B超应用培训和针对临床医生的动物试验等培训”,关华介绍。

原标题:浙江宁波:打造“四个课堂” 激发“后浪光芒”

与多人一起洞潜时不幸溺亡,殷先生的亲属将同潜者及其生前所在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殷先生参加洞潜活动为自甘风险,自身对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闫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潜伴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过失,判定闫先生对事故承担10%的责任。潜水教练潜水时身亡,家属起诉同行者及涉事公司要求赔偿2020年,张先生到油杉河流域某河段潜水后,向殷先生、闫先生推荐了适宜潜水区域的消息。2021年10月几个爱好潜水的朋友相约一起去体验山洞潜水。闫先生建立了“2021贵州洞穴探索+拍摄”微信群,拉进13位好友相约洞潜并商议细节。同年10月26日,殷先生、张先生、闫先生等9人在目的地集合,随后在27日至29日期间每天分组、分批在出水山洞潜水120至160分钟不等。10月30日,殷先生、闫先生、姜先生三人各自准备、检查好装备后作为第一组人员先下水。潜水过程中,闫先生、姜先生发现殷先生没有跟随前行,后发现殷先生时其在水下已经没有意识,评估风险后二人上岸报警营救殷先生,但殷先生最终身亡。新京报记者获悉,某信息公司系殷先生与闫先生一同设立的公司,两人洞潜拍摄的照片及视频也均用于该公司的对外宣传。殷先生的4位亲属作为原告认为,张先生明知案发地点进行潜水活动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条件仍然推荐给闫先生,张先生、闫先生邀请、组织一行人到案发地点潜水。闫先生和姜先生作为殷先生的潜伴,在明知殷先生掉队的情况下只顾自行探索,未对其及时救援,错失救援时机;在发现殷先生没有意识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救援行动,未尽到潜伴制度规定的义务,存在过错。殷先生拍摄视频用于某信息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素材,某信息公司是本次洞潜的获益人之一。故原告将张先生、闫先生、姜先生及某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万余元。张先生表示,此次洞潜之前并不认识殷先生,不存在组织或者邀约行为。殷先生是中国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PADI国际潜水机构潜水教练、SDI国际潜水培训机构潜水教练、TDI国际技术潜水培训机构潜水教练、TDI国际技术潜水培训机构最高等级全洞穴潜水员。殷先生作为专业的潜水人士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具备相关潜水的专业知识,且经验丰富。殷先生在潜水运动领域的级别和经验均高于自己,比自己更能知晓和判定潜水的风险级别,对于四原告所说明知不安全还推荐的理由并不存在。殷先生穿着的的保暖服并不是其报给大家的400克的底衣,其隐瞒了自己在水下失温的情况。据闫先生回忆,本次潜水前,所有人在水面进行了潜水前的检查,重复了潜水计划及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如遇突发状况,应立即自行折返上岸。闫先生、姜先生、殷先生三人小组当时做了水面检查工作之后就下潜了,闫先生排第一个,姜先生第二个,殷先生在第三个负责拍摄。下潜半小时后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闫先生和姜先生发现殷先生不在队伍里了,二人等了一会儿没见他跟上来,默认他已经执行了应急预案上岸了,就继续往前探索,半小时后折返回来时发现了殷先生,此时拍打他身体已经没有反应。姜先生表示,当天下潜最深处是49米,全程平均深度约在水下40米左右,他和姜先生在返回到离洞口500米左右处发现了殷先生,他嘴部的氧气管已脱落,人已没有意识。二人商量要不要拖殷先生一同返回,但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风险极大,对救助殷先生也没有实质意义,他们就决定先上岸再想办法施救。闫先生和姜先生上岸后告知其他队员殷先生的情况并报警,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将殷先生搜寻上岸。法院向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确认,洞穴潜水属于技术潜水的分支,组织或参加洞穴潜水活动须经过中潜联及地方管理部门核准及审批,目前我国尚未开展洞穴潜水相关活动,未颁发过洞穴潜水相关资质证书,亦不认可域外组织出具的相应资质证书。法院:死者主观上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受害人自愿参加危险活动,是构成自甘风险的最本质要件。洞穴潜水属于技术潜水的一个分支,由于洞穴潜水是在黑暗遮顶空间下进行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容错率极低,一旦失去有限的空气或照明,或失去出洞的方向,极易出现死亡事故,属于极限运动之一。此次活动地点选择的系未经开发的野外天然水域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地形复杂、能见度差、海拔高、水温低,风险性极高,属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潜水人员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主观上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亦能认识到参与此次活动会对其健康、生命安全产生重大风险,进而也能预见到会产生相应的损害结果,而仍自愿选择参与此次活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闫先生建立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将分散的十余名潜水爱好者组织成一个群体。闫先生作为该微信群主,在微信群内确定了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基本内容,可以认定在活动中起到了发起和召集作用。结合群内聊天记录,闫先生具有较为明显的协调和管理性,法院认定闫先生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闫先生虽系活动组织者,但此次活动参加者之间没有任何协议,也没有特别的纪律规定,部分参加者中途离开直接告知闫先生即可,组织结构较为松散。闫先生主要扮演着在活动之前收集信息并发出通知,在活动过程中召集参加者进行协商并公布决策的角色,其在活动中缺乏对其他参加者充分的管理、支配权限,更无证据显示其直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闫先生应当承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闫先生作为职业潜水教练,不定期参加此类活动,对该类活动有较为充分的了解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其在组织此类活动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活动应当经过行政部门核准、审批而未核准、审批,导致此次活动未经行政部门的可行性评估而擅自开展,且无法得到行政部门指导下应有的安全保障。闫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此存在一定过错。闫先生称在活动中虽制定了应急预案,即遇到危险立即返回。但该预案并未考虑到,在洞穴潜水这种极度危险的环境下,如果某一活动参加者遇到了危险,其本身并不具备返回的能力,而应当要求小组成员在下水过程中相互注意、彼此照顾,避免发生危险失去救援机会的情况,因此,该应急预案无法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闫先生未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闫先生在发现殷先生时,及时查看了殷先生的身体状况,在自身体力、气体装备已发生较大损耗的情况下,其并不具备对殷先生进行救援并将殷先生带离上岸的能力,其在上岸后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再次冒险将殷先生搜寻上岸,后续救援过程并不存在过错。综上,闫先生作为组织者,未履行法定的审批义务,未能在活动预案的制定上保障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在其他方面,已尽到组织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本次活动中,闫先生不仅是活动组织者,还是活动参加者,与殷先生分为一组共同下潜,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互相之间形成了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因此,闫先生还应当承担潜伴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关于救助义务,实际与闫先生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的救援义务而言是重合的,已认定闫先生已经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闫先生在潜水过程中作为殷先生的潜伴,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下水前闫先生未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彼此装备状况是否完好、适当,下水后并未注意殷先生的行进位置及身体状况,在明知殷先生掉队落单的情况下,仍继续前行,使殷先生丧失了遇到紧急情况时从潜伴处得到帮助、救援的机会的可能性,未能处理好突发状况。法院认为,闫先生在参加活动过程中,未尽到以上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先生仅曾推荐过涉案洞穴,但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召集了此次活动福尔摩斯探案集国语,亦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在此次活动中存在过错。某信息公司系涉案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该公众号发布内容并未体现与某信息公司运营相关的内容,亦未对某信息公司进行相关商业宣传。经法院上述认定,殷先生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应对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闫先生未对殷先生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在下潜过程中对殷先生尽到注意义务,本院根据闫先生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判令其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张先生、某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综合案件证据,法院依法判决闫先生向原告殷先生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尚未生效。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