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姜文

年代:2018 

地区:日本 

类型:合集 法国 香港 台湾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8:13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营经济发展积极因素持续增多

本次大会旨在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主旨演讲、大熊猫文化交流合作对话,共同探寻全球熊猫伙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科学路径。大会期间,来自世界各地的大熊猫及野生动物保护专家、驻华使领馆官员、关爱大熊猫人士和绿色发展实践企业等多领域的熊猫伙伴,共同奔赴大熊猫故乡,共论绿色发展新探索,共倡生态文明新未来。

“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地,彰显了全球生物多样性的重点与地方管理工作之间的交汇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东亚地区代表夏泽翰表示,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等举措将保护工作与教育、可持续旅游以及社区参与联系了起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期待继续与中国以及所有参会伙伴开展合作,携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共同愿景。

“我认为大熊猫是象征着和平与国际合作的使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总干事、欧盟亚洲中心董事会高级顾问伊琳娜·博科娃接受采访时表示,双胞胎大熊猫“启启”“点点”于2016年成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全球首对动物大使,正是一个积极利用大熊猫形象的例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征程,需要个人、社区、行业以及政府协同努力。

法国博瓦勒动物园自2012年从中国引进大熊猫以来,已成为法国乃至欧洲一个重要的大熊猫保护和研究中心。大会上,法国博瓦勒动物园园长鲁道夫·德洛尔表示,动物园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肩负着保护以及宣传教育的职责。“法国博瓦勒动物园每天都在向游客开展维护和保护生态系统方面的宣传工作。如今,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已成为法国民众关心的问题之一。”

原标题:2024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印发 新增91种药品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少年神探狄仁杰粤语,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少年神探狄仁杰粤语,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