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姜文

年代:2013 

地区:大陆 

类型:神豪 古装 德国 复仇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3日 20:50

原标题:必胜客广湛两地送暖心年夜饭 致敬抗疫城市守护者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李先生在某旅行App预订了酒店,到店时发现电梯无法使用,李先生认为,他作为年近七旬的老人无法在5天内来回在12层楼梯上下奔走,故向平台申请退款,却遭拒绝,于是他起诉至法院,最终获得支持。男子预订的酒店电梯损坏,老人上下楼不便遂要求退款遭拒此前,李先生在某旅行App预订了位于某大厦12层的一家酒店,并支付了5天的房费,在该平台提示预订成功的界面,写有订单信息、酒店电话等基本内容,以及取消政策:此预订不可取消和变更。李先生到达该大厦时,发现电梯上张贴了因维修无法使用的通知,其他单元的电梯亦无法到达该酒店所在单元。李先生认为其作为年近七旬的老人,而且携带行李箱,无法每天通过楼梯上下12层,故联系平台客服申请退款。客服称支付后不可退款,先后给出了酒店人员协助搬运行李箱、补偿50元金额的优惠券、使用另外的电梯等解决方案。李先生表示,现场根本没有第二部电梯,而且他独自出门在外对别人搬走箱子存有顾虑,在长时间、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自己无法再继续相信对方。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退还预订酒店费用1500余元。该平台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另一家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以此主张案涉酒店产品提供方为该旅行社,且已经将房费结算给该旅行社,李先生在预订前就知晓不可退改,因此不同意退款。法院:支持男子的诉讼请求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该平台上预订酒店并向该平台支付费用,应认定为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平台作为为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企业、产品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除提供在线预订服务外,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一方面,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在案证据并未显示该平台将实际酒店产品提供方为其他旅行社等信息告知李先生,对于双方争议的案涉酒店所在大厦的电梯能否使用的信息亦未予以公示,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平台以其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对抗李先生亦缺乏依据。另一方面,李先生前往酒店办理入住时,发现通往酒店所在楼层12层的电梯停运,他联系该平台客服后,客服并未实际帮助李先生有效解决该问题。该平台虽主张有其他备用电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存在其他备用电梯,其并未在事发当时向李先生明确指引,李先生主张客服先后给出的酒店人员协助搬运行李箱与存在备用电梯等答复相矛盾的意见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案涉服务合同的订单显示“此预订不可取消和变更”,该平台虽在本案中表示是指在可以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得无故取消和变更,但是在双方订立服务合同当时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且案涉合同并非该平台主张的可以正常履行,该平台提供预订服务的酒店产品和服务质量确有瑕疵,李先生的主张符合常理。最后,李先生确未实际入住该酒店。故法院判决支持其要求该平台退还预订酒店费用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二审生效判决。法官: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官表示,实践中,平台经营者和商户考虑到实际经营需要,常会设置预订后不可取消的规则,对于消费者预订酒店后无故单方取消的情况,经营者可以事先以合法方式与消费者约定公平合理的违约责任。当确实受到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时,应当赋予消费者可以取消订单的权利。若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取消订单,也应考虑到预订时间长短、房型房价设置、客观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情况具体处理。该案中,该平台虽提供了在线预订服务,但其提供预订服务的酒店产品和服务质量确有瑕疵,且未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订单虽写明此预订不可取消和变更,但在双方订立服务合同当时平台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且案涉合同并非该平台主张的可以正常履行。法院在综合考量平台公示信息的内容、提供服务的质量、售后问题的处理及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因素后,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广大经营者,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旅行平台和酒店经营者应当以明显字体、单独弹窗等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预订房源的具体信息、平台与酒店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商、公平清晰的退订规则等,以保障消费者确实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法官提示广大消费者,在线消费过程中需提高警惕,看清订单信息、合同条款,明确合同主体、服务条件,理性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不可盲目追求低价、冲动消费。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注意留存证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原标题:东莞交投集团:“莞路先锋”拼接密织湾区交通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承租人崔某夜间洗手时,燃气热水器自动启动,引发了天然气闪爆事故,房屋窗户爆碎导致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将租户崔某、业主赵某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户崔某对天然气燃爆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判决由业主赵某及燃气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房屋燃气闪爆,窗户破损并砸坏楼下车辆赵某于2009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燃气公司系燃气供应单位。自2019年起,赵某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2021年3月,赵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崔某使用。2022年3月31日上午,崔某闻到厨房散发的可疑气味后,随即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修,燃气公司上门检测时,未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2022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崔某去卫生间洗手后,发生了天然气燃爆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检测,得出结论:“燃气热水器超出报废期后仍继续使用,部分零部件出现故障,导致热水器停水熄火后燃气持续泄漏,最终租户崔某洗手时热水器点火启动,引发天然气闪爆”。涉案房屋窗户爆碎,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持车辆维修报价单将租户崔某、业主赵某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法院:租户对热水器燃爆事故不存在过错北京三中院判决认为,《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乔斯琳维尔登施泰,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本案赵某系涉案房屋内燃气设备的所有者,应当为自身和他人财产安全负责,自觉了解安全知识、注意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但赵某于2009年购买涉案房屋,2010年收房时燃气热水器就已存在,在长时间使用且对外出租的情况下,赵某未对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更换,未及时联系、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安全巡检,其对于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者对于燃气用户负有指导安全用气、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义务。本案赵某主张燃气公司多年未入户进行安全巡检,燃气公司则主张每年均进行安全巡检,未能进入赵某房屋系因到访不遇。无论燃气公司的陈述是否属实,其无法回避的事实是,2022年3月31日上午,租户崔某在闻到疑似燃气泄漏散发的气味后,主动拨打燃气公司电话进行报修,燃气公司入户后并没有对缺乏生产时间铭牌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的询问并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导致安全事故隐患继续存在。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较普通人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其不作为不符合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涉案燃气热水器在其入户检测后不足两日即发生燃爆事故,应认定其对于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发生致人受损是由赵某、燃气公司各自过错造成,根据案情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本案崔某作为租户,并不知晓热水器的安装时间。其在闻到厨房散发可疑气味后及时联系燃气公司进行报修,已尽到对设备维护、报修的谨慎注意义务,且崔某未对房屋内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不存在不当使用的行为。此次事故虽由崔某洗手启动热水器引发闪爆,但基于信赖此前的报修结论,崔某对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关于车主车辆损失的认定,北京三中院在二审程序中,组织诉讼各方对车辆进行勘验,并对争议之处进行评估鉴定,最终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委托评估结论,综合考虑车辆受损情况及修复方案,确定车辆损失金额,判决由赵某和燃气公司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法官提示:燃气经营者负有保障责任燃气经营者负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改进技术、提高服务,定期安全巡检等,尽可能地降低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尤其在接到报修的情况下,应检查显性问题,并重视燃气热水器无生产日期铭牌等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业主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设备、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业主对于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乔斯琳维尔登施泰,应当及时加以更换。租户作为燃气的实际使用者,应当学习使用知识,安全用气,积极配合安全巡检,关注燃气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更新情况,遇有疑似燃气泄漏问题,及时报修。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