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5.0

丹道至尊

导演:史蒂芬·斯皮尔伯格

年代:2017 

地区:金华 

类型:重生 法国 悬疑 强者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6日 01:33

原标题:计划有变!赵继伟未进比赛大名单 李晓旭复出

“这些信息里说商行获得了某种认证,或者签署了合作协议,但我根本不认识这个商行,也从未与他们有过任何业务往来。”随着骚扰短信的不断增多,马先生的疑虑也逐渐加深。他开始意识到,这种频繁的短信骚扰的背后,可能隐藏着自己的手机号被盗用的风险。“如果只是偶尔收到一两条短信倒也无妨,但连续几个月都收到类似内容的信息,我怀疑是我的号码已经被人冒用了。”马先生对此感到非常困扰,尤其是在没有任何明确的解释或回应的情况下,短信仍然源源不断地发到他的手机。马先生提供的截图显示,最近半年,他收到的与“长沙勇钰百货商行”相关的短信已有十余条,几乎每个月都能收到。

针对马先生遇到的情况,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冒用他人手机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被侵权人可依据民法典规定要求冒用的企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被冒用的手机号,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判决生效后,被侵权人以判决为依据要求市监局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原标题:中信建投:国内跨境电商业态及产业链逐步完善,政策长期受益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最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上海某公司非法向客户提供西安某公司独家传播的电视剧被诉该案中,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数字公司)诉称:西安某数字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企业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我》剧)的在线播放业务,2019年10月11日,西安某数字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上海某企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西安某数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安某数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企业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上海某企业公司辩称,其通过“飞幕”App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西安某数字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海某企业公司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安某数字公司享有《我》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公司开发经营“飞幕”App,该应用宣称“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提供“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发现,安装“飞幕”App,在“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再选择“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我》剧简介页面。使用另一部手机播放《我》剧声音,使用“飞幕”App中的“听声识剧”,可识别声音所对应的《我》剧片段并在“飞幕”App中播放该片段。所播放的片段还可分享至“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时就《我》剧数个片段的“听声识剧”行为以及“影视笔记”中提供数个该剧片段的点播服务进行取证。法院: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听声识剧”相关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不应理解为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获得完整的作品。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寂静的山林,以公众获得作品的数量、内容,甚至公众实际获得的作品对《我》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并且,因权利人取证方式、策略等因素影响并未将被诉行为所提供的完整作品进行保全,不属于否定被诉行为提供完整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理由。同时,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与提供作品行为的片段化方式无关。被诉公司将涉案作品以1分钟短视频集合的形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使用“飞幕”App“听声识剧”功能时可获得《我》剧。关于“影视笔记”相关行为,在案证据显示仅少量用户在涉案作品“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评论并上传《我》剧片段的情况,不应作为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依据。用户在“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对《我》剧的评论意见时上传可供其他用户点播观看的涉案作品片段非必要操作步骤,也不属于创作作品过程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寂静的山林,上海某企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22日作出(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数字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为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寂静的山林,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荒漠化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生态问题,中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过40多年不懈努力,中国积极推进荒漠化防治及“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防沙治沙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通过组织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等一批重点工程,科学保护沙化土地5.38亿亩,有效治理沙化土地1.18亿亩,“三北”工程区森林覆盖率由12.41%提高到13.84%,61%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控制,黄河流域植被覆盖“绿线”向西移动300公里。据统计,中国53%的可治理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净减少6500万亩,呈现出“整体好转、改善加速”的良好态势,保护生态与改善民生步入良性循环,成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沙治沙道路。荒漠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不仅加快荒漠化治理,也广泛开展技术研发与国际合作,推动荒漠化防治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走向世界、造福世界。

卢琦今年被聘任为中国国务院参事,他在长达30余年的职业生涯中,投身中国荒漠化防治事业,助力中国扭转土地退化趋势、减少沙化土地面积。作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和三北工程研究院院长,他在实施世界上最大的造林项目、建立荒漠生态研究网络和伙伴关系,以及促进多边合作以遏制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卢琦牵头50余个科研项目,发表了180多篇经过同行评审的论文,撰写了20本专著寂静的山林,协助中国落实《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并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一些处于全球荒漠化行动前沿的国际组织贡献专业知识,提供了通过多边合作减缓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的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