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户外活动爱好者,成立有两个户外活动微信群,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2023年9月16日,李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徒步登山野炊戏水一日游”的信息,信息称:“早去晚回,本线路为山水野山线路。风景旖旎,休闲遛腿线路,强度不高,最近水量较大。老少咸宜,适合遛娃。”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庭长 刘琳瑜:被告坚持认为,第一它就是个公益性的活动,非营利性质是AA制,这是他第一个说法。第二个他的抗辩理由就是,他认为他在这个群公告里已经告知了,这是个野山项目,我已经在公告里边讲得很清楚了。第三个他就认为说,那你们几个人都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们执意要去爬山,那你们应该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并且他认为他事后也确实参与了救援,尽到了事后的这个救援措施,所以他认为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案涉活动地点活动隐婚男女,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应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充分履行通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可能降低活动的风险。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庭长 刘琳瑜:被告在这个群的公告里边,他明确说了,休闲遛腿、适合遛娃、老少皆宜、强度不大,对参与者们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导作用,没有尽到这个明确的说明和警示的义务。在这些人坚持上山的过程中,也没有明确地告知大家,这个山上的风险到底有多高,导致这几个人,最后上山之后发生了这个意外的情况。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叶赟葆:自助游的主要特征就是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立完成和自甘风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甘风险。因此,我们每个参与自助游的都是自己的第一责任人。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坚持谨慎和安全原则,结合旅游的线路,结合自助游的线路天气和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专家提示,对于组织者,在组织活动前,应全面了解出行线路、天气、参加者的状况等,选择安全线路,制定合理的出行计划,同时,应提前告知活动参与者户外活动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提醒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提醒、制止,避免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