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5.0

丹道至尊

导演:吴宇森

年代:2021 

地区:西安 

类型:强者 其它 台湾 穿越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5日 01:35

原标题:《经济信息联播》 20241105

居住在湖北襄阳樊城区的张某是家中独子,前几年,父亲因残疾瘫痪在床出售美女剩余时间,张某遂聘请保姆刘某到家中照顾卧病在床的父亲。刘某刚来张某家时,显得对老人非常关心。没过几日,她发现家中长期没有第三人在,需要照顾的老人不能动弹、不会说话,照顾瘫痪老人的劳累和对工资的不满日渐累积,刘某便把老人当成出气筒,甚至当着邻里也毫不避讳。

在街坊邻居善意提醒下,张某在家中安装监控,方便查看照料情况。2022年12月的一天,张某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刘某在看护过程中,对老人轻则辱骂,重则扇其脸部、持拖把殴打老人出售美女剩余时间,后张某报警。经警方调查,刘某在看护期间,多次通过言语辱骂、用废弃口罩擦嘴、用拖把杆殴打、用绳索捆绑等方式对张某父亲进行虐待,致其全身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出售美女剩余时间,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

“四子女间对孙婆婆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的分担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老人不同意住养老院,有能力照顾的女儿都在外地,当地社区、妇联等部门多次调解均未果,孙婆婆因无人赡养生活陷入困境。”承办检察官介绍,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随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并决定同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元,帮助老人缓解生活困境。

针对孙婆婆对住养老院的费用及生活环境有顾虑,检察官和社区工作人员走访当地多家养老机构,帮忙找到一家距离孙婆婆四子女家较近的新设养老院,并陪同老人及其子女实地考察,打消老人顾虑。最终,在检察机关、法院、社区共同协调下,孙婆婆与四位子女在庭后调解,达成赡养协议:将孙婆婆送往指定养老院养老,养老费用由四位子女平摊,子女定期轮流探望。

今年5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区内有养老机构存在食品安全和无障碍环境建设隐患后,随即对辖区10余家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部分养老机构存在食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和无障碍设施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5月24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为协调解决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整改难点,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责任,8月初,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和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共同研究消除风险隐患的良策,健全完善相关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实现不同场景闭环监督出售美女剩余时间,共同筑牢养老安全防线。

接到检察建议后,汉阳区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行动。围绕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专项监督,严格对标对表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行立改;围绕消防安全,应急和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消防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3家养老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隐患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等方面,民政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全区25家养老机构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实地督导,督促养老机构规范整改。

原标题: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三个税收文件,你懂得甄别吗?

当有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公司需要还钱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某公司因员工的一笔借款合同被出借人诉至法院。 未经公司授权,自行填写委托书 11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多年未见,杨某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2021年8月,杨某因资金需求向李某借款,并将公司车辆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抵押权人为李某。 杨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一张纸质授权委托书上自行填写委托人、受托人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出售美女剩余时间,约定杨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为60天,杨某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随后,李某向杨某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 由于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出售美女剩余时间,私自将其管理的公司车辆用于对外抵押借款,并以领取维修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因杨某逾期不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所在的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认为,杨某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符合合同形式要件,过程中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授权,应属于有权代理;即使杨某无权代理,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不构成表见代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实施了以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但根据杨某本人供述及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杨某向李某借款行为并未经其公司授权,应属无权代理。杨某办理涉案车辆抵押及其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时,杨某并未持有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其办理借款、车辆抵押的授权委托书,虽李某称已由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中授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现无证据证明杨某此前曾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 综上,杨某在未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李某仅凭杨某持有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及杨某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等行为,即相信某公司授权杨某对外借款,其主观存在过失,外观上亦不存在使其相信杨某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杨某无某公司授权,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李某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建议: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法官表示,一般而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无权代理中,还有一种特殊规则为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本质是在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因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征,使相对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够对其产生存在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一、须是无权代理;二、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三、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四、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未持有公司办理借款事宜的书面授权文件,也无证据显示公司实际参与合同的形成和实际履行,结合杨某的职务身份,其不存在使李某产生代理权合理信赖的外观特征事实。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于李某而言,其与杨某多年未见,李某对其出借大额款项并打入杨某个人账户的行为未采取审慎态度,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杨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官建议,在缔约借款合同时,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如果对方声称是代表某公司进行借款操作,除了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征信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外,还要审核代理人是否有相关授权手续或具有相应职务、职权,绝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另外,公司也要强化对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印章的保存、使用和审批流程,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使用人等信息。如发现有人私自使用公章时,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若确有违规操作,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的信誉受损和遭受经济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