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贾樟柯

年代:2012 

地区:北京 

类型:其他 台湾 其它 神豪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5:58

原标题:俄乌库尔斯克战事升级 俄强硬回应西方挑衅

会议强调,坚决拥护党中央决定,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定精神上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朱芝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立场,充分体现了把“严”的主基调坚持下去、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的强大意志,充分释放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强烈信号。

会议指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领悟党中央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坚强意志,深刻领悟党中央一抓到底、一严到底的坚定决心,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八大豪侠剧情介绍,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深刻汲取教训、时刻警醒自己,更加自觉恪守严的纪律、砥砺实的作风、保持廉的操守,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会议指出,要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保持利剑高悬、保持高压态势、保持震慑常在,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警示教育。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持续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引导党员干部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持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压紧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从严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会议强调,要树牢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永葆共产党人的风骨、气节、操守。始终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初慎微慎友,从严教育、管理、监督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坚持党和人民事业高于一切,以感恩之心、进取之心尽忠职守、拼搏奉献。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结合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八大豪侠剧情介绍,以案为镜鉴,严肃认真进行检视整改,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要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要,全面抓好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原标题:奇石乐为自动化压装工艺提供全新...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八大豪侠剧情介绍,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