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藏自治区江河源(长江源)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2026-2035年)》 评审会在京召开
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隐患,《规定》明确,已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以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划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