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6.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凯歌

年代:2011 

地区:郑州 

类型:法国 逆袭 穿越 强者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8日 02:15

原标题:敢于担当必须具备正气勇气和底气

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陈某提出的社交平台上涉电子烟宣传内容众多,不少宣传中包括“水果杯”、“电子咖啡”、“雾化能量棒”、健康、时尚等具有迷惑未成年人的言语,且均未注明“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电子烟”标识语。同时,该平台存在“口含烟”分享、评论等互动信息,存在私域引流售卖的可能,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2023年7月,上海市委网信办、市检察院、市文旅局执法总队联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浦江·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黄浦区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某网络社交平台虽然将文身推介内容作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进行识别,但未采取有效的提示、过滤措施,仍有数名未成年人阅看后至相关门店购买文身服务。

为此,黄浦区委网信办、区检察院等部门联合约谈该属地平台终将逝去的青春,督促平台做好监管、组建未成年人信息处置团队,开辟涉未成年人信息治理公告专区,通过“AI识别+人工核查”的双向生态引导方式,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自动贴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黄浦区委网信办还通过网络安全周、数字素养提升月、网络安全宣讲进暑托班等活动,提升青少年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该实施办法还规定,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共享,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书面通报、联合检查等形式,实时互通区域网络空间的最新动态。强化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行刑衔接、线索移送、法治保障、综合保护、监护干预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约谈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现互联网企业未及时处置或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可以召集工作室成员就涉事企业开展联合约谈。此外,成员单位还将探索组建网络生态法治教育巡讲团,组织交流巡讲等活动,促进优质宣传资源共享,不断丰富法治宣传形式、提升普法力度。

不仅如此,提高涉未成年人网络综合治理能力,需要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司法参与等多主体协同发力。黄浦区检察院、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妇联、区内各街道等6家职能部门,与人大代表、企业代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等4支社会力量携手,共同组成黄浦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净网护未”同盟体。此外终将逝去的青春,在街道、学校、企业设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驿站”,提供网络安全教育、心理咨询、线索举报及紧急救助等一站式服务。

近年来,黄浦区坚持“多元共治”,研究制定《黄浦区关于加强区域网络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等多个重点涉网管理部门形成依法治网管网合力,推动涉网管理职责从线下向线上延伸,建立了定期工作会商、重大舆情处置、网络执法协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网络安全工作协同等工作机制。

在上海市委网信办指导下,黄浦区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多维层次的网络协同治理工作模式。针对区内企业存在网络安全漏洞的情况,联合公安上门开展取证约谈,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还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亮剑浦江·2024”公共场所强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专项整治行动研判推进会;针对辖区内部分培训机构采用人脸识别的方式打卡,黄浦区委网信办联合市场监管局上门核查,并指导企业做好合规工作。同时,会同区相关部门多次走访调研小红书、微趣、众安在线等属地重点互联网企业终将逝去的青春,了解企业需求的同时,做好合规提醒,有针对性地做好关心、支持、指导等工作。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表示,黄浦区的网络协同治理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理念。此前,在普通的案事件办理中,网信办、检察院、街道基层、学校等各方基本都是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能范围之内去处理。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了一些线索,相关单位在职能范围以外其实很难插手去处理,这样可能产生“治标不治本”的情况。现在,黄浦区相关部门的联动和共治解决了这一问题终将逝去的青春,多部门、多维度的协同治理机制能够更深层次地清朗我们的网络环境。

“虽然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有所规定,比如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禁止对他们出售香烟,但法律法规的真正落地是很具体的,这一过程中需要线索,需要执法者,还需要各个相关部门联动处置,这样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张玉霞表示,黄浦区的网络清朗行动,其实就是在把法律落地的同时多方联动,以达成最优的治理效果。“这就不再仅仅是各部门的‘治标’,也是大家共同联动的‘治本’。”她说。

原标题:开拓造福各国、惠及世界的“幸福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实现新跨越新发展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终将逝去的青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终将逝去的青春,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0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终将逝去的青春,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机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既合理地确定了双方责任,也警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终将逝去的青春,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将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4万余元,由王某赔偿约1000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中,人民法院了解到,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并无异议,提起上诉的原因是为了跨过年底理赔率考核时点,进而提升当年的考核绩效。为避免程序空转,保障被侵权人及时获得赔偿,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建议该保险公司客观面对事故事实和被侵权人损失终将逝去的青春,积极依照合同进行理赔;同时,综合相关情况与某保险公司积极沟通,促推树立正确的业绩导向,合理设置、规范优化考核指标。某保险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认可,及时进行整改,撤回了对该案的上诉,立即向李某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被侵权人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很大程度上讲,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避免再度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是群众的“急难愁盼”。人民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理念,坚决杜绝程序空转,在个案诉讼中“以案见事”,充分关注到纠纷成诉的核心原因和实质理由,因事施策、对症下药。纠纷解决中,人民法院不拘于“就案办案”,而是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背景,查摆诉讼关键原因,找准息诉着力点,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了纠纷高质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