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凯歌

年代:2012 

地区:港台 

类型:日本 神豪 逆袭 合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5:31

原标题:1.6(下)版本PV丨昔时今游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1月初,北京房山陆续有人反映,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附近总有一群人拦截、围堵路人散发小广告,从停车场一路跟到办事大厅,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也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房山警方接报后及时侦查,将25名扰序人员行政拘留。房山公安分局长阳派出所侦查发现,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周边有一个20余人的固定群体,在办公时段聚集在附近,每当有群众路过或有人在停车场停车时,便多人一齐上前围堵群众或车辆,散发小广告,询问是否需要办理业务。11月12日,长阳派出所组织40余名警力,兵分9组医馆笑传演员表,现场抓获散发小广告人员马某、赵某等25人,查获各类小广告卡片数百件。目前,马某、赵某等25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房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房山公安表示,警方对各类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严打态势。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天气愈发干燥,枯草枯叶遍布山头,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新京报记者获悉,为严防各类森林火灾事故发生,近日,北京密云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大队针对辖区内景区、林场、密云水库周边等涉林地带,开展了护林防火安全检查。森林公安大队民警检查消防器材。 图源:密云警方据了解,森林公安大队检查了景区内防火器材是否完好可用、灭火器压力是否充足等情况,并详细讲解器材的使用技巧,确保景区内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同时,警方也提示景区负责人,严禁游客、工作人员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景区。森林公安大队提醒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山火,对进山人员做好管控。 图源:密云警方此外,森林公安大队还对林场及水库周边工作人员开展预防山火宣讲,提示护林员对进山人员做好管控,一定不要携火种进山,如有突发事故应及时报警。密云警方提示,当前正处于森林防火期,请严格遵守《森林防火“十不要”》的要求。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进山入林,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故意放火或因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朝阳公安分局王四营派出所破获了一起盗窃电动车电瓶案。据民警介绍,当时,事主刘先生急匆匆来报警,称自己电动车的电瓶不见了。刘先生是一位快递员,下班后总是将送快递的电动车停在离居住地不远的路边上,“以前都没事,谁知道今天去骑车的时候,发现电瓶竟然没了。”经初步调查,一名男子进入了民警视线。该男子曾在刘先生报警当日凌晨骑车在刘先生的停车地点徘徊,形迹十分可疑。从刘先生的停车地离开后,这名男子便一直骑车兜圈医馆笑传演员表,还故意将脸和车牌遮挡起来医馆笑传演员表,很难获取其身份及体貌特征等相关信息。“这人一定‘有事儿’!”民警王亚龙、展治中判断,男子作案后不论如何兜圈,目的只有两个,要么赶紧出手销赃,要么找地藏匿,不会一直拎着电瓶到处跑。顺着这个思路,民警展开了实地走访,试着找到销赃或藏匿电瓶的线索。最终,他们在某村发现一名男子,其体形与可疑男子相似,掌握其活动规律后,民警又连续走访了几处该男子经常落脚的地方,果不其然,在一处绿化带内发现了被盗电瓶。“就是他!”目标已然确定,离破案就差一步了。考虑到男子接下来肯定会找机会取走电瓶,民警便耐心地等待他出现。最终,民警将男子张某抓个正着,并现场起获被盗电瓶。目前,张某已被朝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被盗电瓶已物归原主。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2024中国新媒体大会,这些话让人印象深刻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医馆笑传演员表,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医馆笑传演员表,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医馆笑传演员表,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