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李安

年代:2024 

地区:台湾 

类型:日本 神豪 法国 香港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2日 22:43

原标题:压倒导游的最后一根、

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电视剧夫妻,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电视剧夫妻,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华夏幸福:12月1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研究发现,2017年上海实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立法使吸烟率下降2.2个百分点,在全国层面实施同类立法可带来的经济收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04%-0.07%。研究结果表明,上海实施严格的公共场所无烟立法不仅能显著改善公共健康和空气质量,还有效减少吸烟行为和降低了吸烟率,尤其在男性、教育水平较高、未婚及年轻群体中效果更加显著,同时产生正向经济收益,实现医疗费用节约和劳动生产力提升。研究成果为评估发展中国家的控烟策略提供了新视角。

研究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 (CFPS),涵盖了中国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等方面的信息,选取了2012、2014、2016和2018年四轮调查数据,追踪上海市无烟立法实施前后的吸烟行为变化。研究对象为18岁及以上成年人。研究还结合健康增益宏观经济模型,进一步预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烟立法对中国宏观经济的潜在影响。通过该模型,研究者将吸烟率变化与吸烟相关患病及死亡减少、医疗费用节省、人力资本提升等因素相结合,估算无烟立法在2017年到2035年间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相关经济收益使用国内生产总值(GDP)衡量。

分析结果显示,上海在2017年实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政策后,吸烟率下降2.2个百分点,相当于当前吸烟者数量减少约8.4%,表明无烟立法对上海市民的吸烟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进一步亚组分析显示,无烟立法对不同人群的影响存在差异:男性群体的吸烟率下降幅度大于女性群体;教育水平较高的群体吸烟率降幅较大;未婚人群的吸烟率下降最为显著;年轻人群体的戒烟意愿也更强。这些结果表明,无烟立法对特定群体的影响更为显著,特别是在吸烟意识较强、社会支持度较高的人群中,无烟立法的效果更为突出。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生效实施以来,先后经两次修订,分别于2017年施行室内全面禁烟和于2022年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同时,全市持续加强控烟监管执法力度,公共场所控烟状况不断向好,法定禁烟场所违规吸烟发生率从2010年控烟立法前的37.5%下降至12.4%,市民对室内全面禁烟的支持率高达98.1%。成人吸烟率自控烟立法以来已下降7.7个百分点至19.2%,连续13年呈持续下降趋势电视剧夫妻,提前达到“健康中国 2030”目标。

上海全市持续深入推进“控烟行动三部曲”,即“室内全面禁烟、室外不吸游烟、吸烟请看标识”,发布统一的控烟标识系统,包括禁烟标识和吸烟点标识及引导标识;推出国内首个室外吸烟点地方标准《室外吸烟点设置与管理要求》。上海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二手烟控制 推进无烟健康环境建设的通知》,对室外排队等候区等八类重点场所明确规范要求,加强“室外不随处吸烟”文明健康行为的倡导实践,进一步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无烟环境人人支持,健康城市共建共享。